璞泰来(603659):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原标题:璞泰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目 录 一、会议议程…………………………………………………………………………………………………….3二、会议须知…………………………………………………………………………………………………….6三、会议议案…………………………………………………………………………………………………….8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叠桥路456弄116号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召集人:董事会 一、宣布本次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举会议监票员和计票员。 四、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1、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2、宣读并提请股东会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2.1发行上市地点 2.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3发行及上市时间 2.4发行方式 2.5发行规模 2.6定价方式 2.7发行对象 2.8发售原则 2.9承销方式 2.10筹资成本分析 2.11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3、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4、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5、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6、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7、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8、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9、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0、宣读并提请股东会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0.2《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1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1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11、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2、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3、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4、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15、宣读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 五、计票员和监票员清点并统计表决结果。 六、监票员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八、宣布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最终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意见。 十、宣读《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十一、宣布本次会议结束。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保证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会设秘书处(董事会秘书为秘书处负责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召开当日,会议秘书处于13:30开始办理股东签到、登记事宜。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至公司登记;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至公司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至公司登记;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至公司登记。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五、表决相关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对各项议案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表决票相应栏内划“√”,三者中只能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多选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完整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不计入本次表决的有效表决票总数。 3、现场表决投票时,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4、现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和律师的见证下,由计票人进行清点计票。 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监票人负责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由监票人代表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六、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以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八、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秘书处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言或提问。 九、每位股东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在本次股东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或提问。 十、为保持本次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进入会场。 十一、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议案一: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推进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优势,打造多元化资本平台,增强公司境外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升品牌形象,加快海外业务发展,巩固提升行业地位,公司拟于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H股上市”或“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H股上市符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H股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备案、审核或批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二: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 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H股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上市地点 全部公开发行的H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H股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如公司在前述限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或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行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即在香港向公众人士发售普通股。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以离岸交易方式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以及;(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具体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5.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自由流通量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豁免)的前提下,由公司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与未来业务股本的10%(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行使不超过前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最终发行规模、发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境内外监管部门、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6.定价方式 本次H股发行价格将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根据订单需求和簿记结果,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路演和簿记结果,最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和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7.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的对象包括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国境外(为本方案之目的,含港澳台、外国)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包括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审批及市场状况加以确定。 8.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初始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综合考虑届时保荐人、整体协调人及相关中介意见而厘定。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和超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或获豁免)的比例分配。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修订和更新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及/或分配机制下的指定分配百分比的豁免。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及/或重新分配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引入H股基石投资者的资质和具体配售比例,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以及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本次H股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9.承销方式 本次H股上市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具体承销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10.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H股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上市申请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最终筹资成本及确认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11.发行上市中介机构选聘 本次H股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境内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ESG顾问(如需)、数据安全律师(如需)、诉讼查册机构(如需)、海外律师(如需)、制裁律师(如需)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选聘本次H股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或合同。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完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其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发行方案。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三: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H股上市的有关备案或审核批准后,公司将根据H股招股说明书及H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及/或其委托的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向境外专业机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及配售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H股上市后将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四: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H股上市所得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包括但不限于):(1)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2)先进负极材料、新型电解质及涂覆隔膜等的研发举措;(3)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本次H股上市申请审批及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五: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拟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六: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确认及追认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的框架、原则和决议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向境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提出申请,并全权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H股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及其他情况对本次H股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决定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比例、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方案、配售比例、定价方式、超额配售事宜、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募集资金具体使用及投向计划等具体事宜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条款批准发行新股;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和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二)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起草、修改、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正式通告、红鲱鱼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及其他申报文件;就本次H股上市向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基石投资协议)、保密协议、H股证券登记处协议书、收款秘书委任协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eIPO协议、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如有)、数据安全律师(如有)、行业顾问、印刷商、财经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收款行、ESG顾问(如有)、合规顾问、背调机构、诉讼查册机构(如有)、海外律师(如有)等)、豁免申请、服务合同/委任函(包括但不限于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需要向保荐人、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及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聘请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商标律师(如有)、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如有)、数据安全律师(如有)、审计师、行业顾问、内控顾问、评估师(如有)、印刷商、公司秘书、财经公关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批准及签署本次H股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定稿、派发、大量印刷或刊发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香港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配售通函等);批准和签署股份过户登记协议和FINI协议等协议;批准发行股票证书、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H股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办理购买保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System)登记申请的一切所需事宜并签署相关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提交相关使用者资料,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的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上传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以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H股上市方案,批准、起草、修改、签署、执行、完成并向本次H股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承诺、确认、授权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或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完成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的注册、招股说明书的注册、递交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下简称“A1表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代表公司与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A1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以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及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向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认以及就M104表格(其他需提交信息)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确认函,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如需)提出豁免申请,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及其他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1)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并告知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责任一直遵守不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并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告知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他们有责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2)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资料给香港联交所,并确认A1表格及随表格递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3)如果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备,或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5)按《香港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特别是促使每名董事及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在递交A1表格时按香港联交所电子表格FF004的形式向香港联交所呈交其个人联络资料;(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发和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规定。 2、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条所指的释义内)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存档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2)确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均可不受限制地查阅公司以及公司的顾问及代理代表公司就上市申请呈交存档及提交的材料及文件。在此基础上,当上述材料及文件呈交存档及提交时,香港联交所将被视为已履行上述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呈交该等材料及文件存档的责任; (3)公司之证券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7(2)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时,由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将所有香港证监会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 4、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此外,公司承诺会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五)批准、签署上市申请,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批准、签署其他H股上市按惯例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备查文件;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对保荐人出具的诉讼查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H股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呈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文件;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H股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就其对于本次H股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H股上市实际情况,对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如涉及);在本次H股上市前和本次H股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注册资本变更和前述文件变更的批准、审批、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起草、修改及采纳其他公司因本次H股上市所必需采纳的公司治理文件;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七)批准将本次H股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核证、通过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文件及公司备查文件等。 (八)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或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如有);在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如需)。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九)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全部事务,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H股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一)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公司秘书、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宜。 (十二)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已就本次H股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以及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具体办理与本次H股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务。 (十三)办理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其他事宜。 (十四)上述授权应包括在其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并涵盖因原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03条过期而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则》要求须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相关事宜。 以上授权自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H股上市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则以上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H股上市完成日、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日及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孰晚日。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七: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H股上市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H股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H股上市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其于本次H股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八: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本次H股上市相关的会计师报告并就其他相关申请文件提供意见。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或备案等事宜。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十: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以下制度: 1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0.2《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1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1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10.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及/或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审议通过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 上述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1-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附件1-2:《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附件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附件1-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附件1-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议案十一: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企业管治守则》,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拟增选韩颖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韩颖姣女士的任期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确定其津贴为每年人民币15万元(税后)。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韩颖姣女士的相关材料,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议案十二: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H股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1.执行董事:梁丰、陈卫、韩钟伟 2.独立非执行董事:庞金伟、黄勇、韩颖姣(其中韩颖姣系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十三: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公司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为合理规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责任保险”)。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在遵循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其他相关境外规定及行业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的前提下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并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关联股东梁丰、宁波胜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阔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卫、韩钟伟、刘芳、王晓明等需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议案十四: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香港上市规则》等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H股上市后适用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为本次H股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H股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时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的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3-1:《公司章程(草案)》 附件3-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附件3-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议案十五: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最新规定,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予以修订。 以上议案,请审议。若无不妥,请批准。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附件1-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原则上最多于6家上市公司(含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除特别取得豁免情况外,至少一名独立董事需通常居于香港。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相关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 附件1-2:《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