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北控水务集团(00371):有关存款服务主协议及提供存款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71) 有關存款服務主協議及 提供存款服務的 持續關連交易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據此北控集團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就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的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設定的現有年度上限將由建議年度上限取代。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實益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及北京控股的聯繫人,並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建議年度上限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據此擬進行的交易構成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已經成立,以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符合本公司及獨立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就如何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般資料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獨立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 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集團均被視為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故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集團(連同其各自的聯繫人)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建議決議案放棄投票。 除上述者外及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董事會函件,載有關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股東發出的推薦意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發出的意見函件;(iv)上市規則規定的任何其他資料;及(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彼等對其狀況及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彼等專業顧問。 背景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 根據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本集團獲授權於其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於北控集團財務存放及存置存款。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期限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根據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的條款,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期內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的每日累計存款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應不超過以下所載現有年度上限:現有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人民幣980,000,000元 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 人民幣980,000,000元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據此北控集團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就與北控集團財務訂立的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設定的現有年度上限將由建議年度上限取代。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主要條款概要載列如下: 日期 :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訂約方 : (i) 本公司;及 (ii) 北控集團財務。 生效條件 :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將於下列條件達成後生效:(i) 遵守有關持續關連交易的上市規則;及 (ii)(倘適用)遵守上市規則要求本公司履行有關披露、公告及 取得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責任。 生效日期 :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將自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取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日起生效。 期限 : 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期限將自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直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該日)止。 存款服務的範圍 : 本集團已於北控集團財務開立存款賬戶,而資金按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原則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北控集團財務向本集團 提供各類存款服務,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協 議存款。 北控集團財務確保本集團存款的安全,並迅速全面地滿足本集 團的資金要求。倘北控集團財務未能按時向本集團全數支付存 款,本公司可終止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 在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條款規限下,本公司及北控集 團財務將簽訂特定的合約及協議以滿足本集團與存款服務有關 的服務需求。該等合約及協議將訂明具體的交易條款及遵守二 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所載的原則、條款及相關法律條文。 定價 : 北控集團財務將按不低於以下各項的存款利率向本集團提供存款服務: (i)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同期同類存款的基準利率; (ii) 香港及中國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 及 (iii)北控集團財務向北控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提供的同期同類存 款利率。 二零二四年存款服 : 待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生效後,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務主協議(經二零 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將自動予以終止。北控集團二五年補充協議補 財務及本公司均毋須因該自動終止向對方支付任何款項。 充)的終止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集團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的過往最高每日存款結餘金額 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及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直至本公告日期(包括該日)止期間,根據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於北控集團財務存放的最高每日累計存款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以及於各有關期間的經批准年度上限如下: 最高每日累計存款結餘 現有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約人民幣645,369,000元 人民幣710,000,000元財政年度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約人民幣907,007,000元 人民幣980,000,000元財政年度 (未經審核) 自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直至本公告 約人民幣855,396,000元 人民幣980,000,000元日期(包括該日)止期間 (未經審核)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根據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本集團於北控集團財務存放的最高每日累計存款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應不超過下文所載的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下列日期止財政年度 建議年度上限 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起直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幣2,566,000,000元(包括該日)止 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幣2,566,000,000元 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人民幣2,566,000,000元 於釐定建議年度上限時,已經考慮下列各項因素(其中包括): (1) 本集團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之過往最高每日存款結餘金額; (2) 參考本集團之可用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及 (3) 本集團的財務政策及營運需求。 內部監控程序及企業管治措施 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就北控集團財務所提供的存款服務採取以下的內部監控程序及企業管治措施: (1) 存款將由本集團按自願及非獨家基準存放在北控集團財務; (2) 本集團財務及風險管理部門將審閱獨立商業銀行的可比較之存款利率及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連同北控集團財務提供的條款,確保該等條款屬公平,且不遜於獨立金融機構所提供的; (3) 本公司將會每年向獨立非執行董事匯報該財政年度的最高每日累計存款金額;及(4) 本公司將通過由北控集團財務提供的網上銀行服務監控其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的存款及所進行的其他交易的狀況。 董事會認為,本集團就其與北控集團財務之間的持續關連交易所採取的上述內部監控程序及企業管治措施屬合適及充分,且該等程序及措施足以向獨立股東保證,本公司會適當地監管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作為庫務活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集團在香港及中國金融機構存置存款。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董事會注意到受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規限的存款服務交易金額已達到約人民幣846,874,000元(未經審核),約佔現有年度上限的86%。鑒於本集團業務及營運規模的預期增長,存款服務的使用料將增加,從而可能超出先前的交易估計。有鑒於此,董事會決定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期限內實施建議年度上限,以取代現有年度上限。 董事已審慎考慮多項關鍵因素:(i)與北控集團財務始終維持可靠的關係,彼於過往服務期間一直為本集團提供高效、安全及穩定的存款服務,未曾出現任何不合規事件或執行問題;(ii)北控集團財務有能力提供符合本集團需求的集中存款及資金管理定制方案,從而確保本集團可及時獲取流動資金及於有需要時能夠提取資金;(iii)存款服務的非獨家性質,這使本集團得以靈活地接觸其他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如適用);及(iv)北控集團財務提供具競爭力的存款利率,該利率將與中國人民銀行就相似期限相似類型存款要求的利率以及香港及中國商業銀行所提供者相若或更佳。 經全面考慮以上因素以及本集團為確保對存款服務實施有效管治而制定的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框架後,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將在考慮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後提供其意見)認為,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所載條款乃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提供存款服務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截至本公告日期,概無董事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中擁有重大權益及已就本公司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有關本公司及本集團的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並為本集團之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i)建造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廠,以及於中國、馬來西亞、澳洲及博茨瓦納共和國提供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ii)於中國、新加坡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澳洲、新西蘭及沙特阿拉伯提供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及海水淡化服務;(iii)於中國、葡萄牙共和國、澳洲及沙特阿拉伯分銷及銷售自來水;(iv)於中國及澳洲提供有關污水處理及綜合治理項目之建造服務之技術及諮詢服務以及設備銷售;(v)於中國授權使用有關污水處理之技術知識;及(vi)於中國及香港提供城市服務及危險廢物處理服務。 有關北控集團財務的資料 北控集團財務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截至本公告日期,北控集團財務由北控、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本公司、北京北控京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分別持有約35.14%、24.80%、11.08%、8.91%、6.69%、6.69%及6.69%股本權益。 北控集團財務的最終控股股東為北控,北控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北京市人民政府,而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北控行使所有權和控制權。 北京控股集團持有北控集團財務合共44.79%股本權益及北控集團(不包括北京控股集團及本公司)持有合共48.52%股本權益。因此,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實益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的聯繫人,並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北控集團財務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於本公告日期,北控集團財務通過吸納存款、發放貸款及受托經營等金融產品成為北控成員單位之間互相融通的平台。 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告日期,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各自均屬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北控及北京控股各自實益持有北控集團財務不少於30%股本權益,故北控集團財務是北控及北京控股的聯繫人,並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存款服務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建議年度上限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據此擬進行的交易構成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並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申報、年度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已經成立,以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的條款是否屬公平合理、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及符合本公司及獨立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並就如何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已委任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般資料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獨立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 由於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集團均被視為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故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集團(連同其各自的聯繫人)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其中包括)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建議決議案放棄投票。 除上述者外及據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並經作出所有合理查詢,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一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i)董事會函件,載有關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股東發出的推薦意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發出的意見函件;(iv)上市規則規定的任何其他資料;及(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倘彼等對其狀況及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彼等專業顧問。 釋義 在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所用已界定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二四年存款 指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就存款服務服務主協議」 訂立的存款服務主協議,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二零二五年補充 指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訂立以修訂及協議」 補充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的補充協議 「二零二六年存款 指 本公司與北控集團財務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就存款服務訂服務主協議」 立的存款服務主協議,由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開始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該日)止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北控」 指 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北京控股及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 「北控集團」 指 北控及其附屬公司 「北京控股」 指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92),其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 「北京控股集團」 指 北京控股及其附屬公司 「北控集團財務」 指 北京控股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為北控集團及北京控股集團的聯繫人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71)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存款服務」 指 北控集團財務根據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及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 存款服務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現有年度上限」 指 於二零二四年存款服務主協議(經二零二五年補充協議補充)期內,本集團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的最高每日累計存款結餘(包 括其任何應計利息)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為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 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而成立 「獨立財務顧問」 指 道勤資本有限公司,一間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為本公司的獨立 財務顧問,以就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 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 見 「獨立股東」 指 並無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建議年度上限」 指 於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期內,本集團存放於北控集團財務的最高每日累計存款結餘(包括其任何應計利息)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予召開以考慮及酌情批准二零二六年存款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股東特別大會及 其任何續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北控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熊斌 香港,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七名執行董事包括熊斌先生(主席)、周敏先生(行政總裁)、李海楓先生、李一寧女士、張文江先生、周雪燕女士及董渙樟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袁建偉先生,以及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包括佘俊樂先生、郭銳先生、周安達源先生、戴曉虎先生及陳肇始女士組成。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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