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圣马丁国际(00482):(1)建议股本重组;及(2)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经调整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的补充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22:25:56 中财网
原标题:圣马丁国际:关于(1)建议股本重组;及(2)建议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股经调整股份获发一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供股的补充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之邀請或要約。

Sandmart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82)
關於(1)建議股本重組;及
(2)建議按於記錄日期
每持有一股經調整股份
獲發一股供股股份的基準以非包銷基準進行供股
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之財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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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mart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82)
關於(1)建議股本重組;及
(2)建議按於記錄日期
每持有一股經調整股份
獲發一股供股股份的基準以非包銷基準進行供股
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之財務顧問


供股之配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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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TON SECURITIES LIMITED
茲提述該公告及延遲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上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公佈有關供股之若干補充資料,特別是根據供股出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的安排之變動及訂立配售協議,並提供股本重組、供股及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等事項的經修訂時間表的最新資料。

有關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不合資格股東供股股份之程序及補償安排
根據上市規則第7.21(1)條,每次供股,發行人須作出安排:(a)通過額外申請表格出售未獲承配人或其放棄人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認購的證券;或(b)通過向獨立承配人提呈發售證券出售未獲承配人或其放棄人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認購之證券,有關收益歸屬予該等獲提呈供股之人士。

本公司最初建議額外申請安排。然而經進一步考慮,董事會議決根據上市規則第7.21(2)條作出安排,向獨立承配人發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以出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有關收益歸屬予根據供股獲提呈發售之相關不行動股東。

此外,不合資格股東的任何未售出配額亦將根據配售協議由配售代理連同不獲合資格股東認購之供股股份作出配售。就本公司於市場上出售之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以及將不會承購配額的該等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買方而言,該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將受配售協議項下的補償安排所規限。

更改補償安排之理由
根據本公司與貸款人B就償還貸款B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日及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之意向書,本公司建議且貸款人B同意(i)將貸款B未償還本金之還款日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延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惟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全數支付截至還款日之未付利息;或(ii)將貸款B未償還本金之還款日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延至二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並豁免截至還款日止貸款B未償還利息之50%(「利息豁免」),惟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償還貸款B未償還本金10百萬美元(相當於約78.0百萬港元),並支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貸款B未償還利息之50%。

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貸款B的未償還利息約為2.7百萬美元(相當於約21.1百萬港元),而利息豁免金額約為1.35百萬美元(相當於約10.5百萬港元)。

考慮到(i)鑒於本公司於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三年進行的供股未獲股東充分認購(詳情分別載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公告),合理相信倘採用超額認購機制,本次供股將不會獲股東悉數認購;(ii)委聘持牌專業配售代理促使承配人可將潛在投資者基礎由額外申請項下現有股東的有限範圍擴大至整個市場,從而提高通過供股籌集更多款項的可能性,以滿足本集團償還貸款B的未償還本金及獲授利息豁免之資金需求;(iii)配售之安排確保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因以高於認購價的價格進行配售所產生的任何所得款項淨額將分配予並無承購其配額的股東,直接補償其股權攤薄;及(iv)供股已為所有股東提供平等機會,使其可依願通過暫定配額參與本公司的集資活動,董事會認為配售乃更為合適之補償安排,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後續配售安排並未削弱此項初始權利,反而優化了處理任何未認購供股股份的流程。該安排透過持牌專業配售代理按盡力基准行事,為出售過程提供更高的確定性。

因此,本公司已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委任配售代理,於最後接納時限後按盡力基準向承配人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而配售事項所變現金額較(i)該等供股股份之認購價;及(ii)配售代理開支(包括任何其他相關成本及開支)總額之任何溢價(「淨收益」)將按下文所載方式支付予該等不行動股東。配售代理將按盡力基準在不遲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促使承配人以不低於認購價的價格認購所有(或盡可能多的)該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於配售完成後,本公司將不會發行補償安排項下未獲配售的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供股規模將相應縮減。

淨收益(如有,但向下湊整至最接近港仙)將按比例支付予不行動股東,詳情載列如下:
(i) 如未繳股款權利於失效時由暫定配額通知書代表,則付予名字及地址列於暫定配額通知書的人士;及
(ii) 如未繳股款權利於失效時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名義登記,則付予作為該等未繳股款權利於中央結算系統的持有人的實益持有人(透過彼等各自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

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上述應付予任何不行動股東之淨收益:(i)如金額超過100港元,則全數將支付予彼等;或(ii)如金額等於或少於100港元,則撥歸本公司所有。

由於已制定補償安排,故不會就供股作出額外申請安排。因此,本公司不會印製或寄發額外申請表格予股東,該公告內凡提及額外申請安排及額外申請表格之內容已不再適用,並應不予理會。有關供股及補償安排的完整及最終詳情,建議股東參閱預期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或之前寄發的通函。股東將不會亦無需期望收到額外申請表格。

配售協議
於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已有條件同意作為本公司的代理按盡力基準促使獨立承配人認購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作為補償安排的一部分。

配售協議之詳情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
發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獨立第三方萬基證券有限公司
配售期: 自最後接納時限後第三個營業日起至最後接納時限後
第六個營業日止的期間。

佣金及開支: 根據配售協議的條款,待配售完成後,本公司應以港
元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佣金,金額為配售價乘以配售
代理成功配售的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數目所得金額的
1.5%。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之配售價須不少於認購價,而最終之配售價: 價格將視乎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於配售過程中之需求及
市況而釐定。

承配人: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將由配售代理僅向董事會接納之承
配人提呈發售,承配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屬獨立第
三方,且並非為與任何本公司關連人士一致行動之人
士。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於獲配售、配發、發行及繳足股款之地位: 後將彼此之間及與當時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協議之條件
配售代理於配售協議項下之責任須待(其中包括)下列條件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
(i) 根據上市規則,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決議案以批准配售協議、供股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ii)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或同意批准供股股份(包括未繳股款及已繳股款形式)上市及買賣;
(iii) 已獲得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各自就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應獲得之所有必要同意及批准;
(iv) 配售協議並未根據其條文(包括有關不可抗力事件之條文)予以終止;及(v) 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及向不合資格股東寄發印有「僅供參考」字樣的供股章程僅供其參考。

於本公告日期,除上述條件(i)及(ii)所載批准及授權登記章程文件外,本公司並不知悉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各自須就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取得之其他同意或批准。

倘上述先決條件於二零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可能書面同意之有關較後日期)或之前未獲達成,訂約方於配售協議項下有關配售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將告停止及終止,且本公司及配售代理不得就配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償(惟先前違約者除外)。

益航擁有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1073)已發行股份約29.11%權益,而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資擁有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之財務顧問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配售代理及其聯繫人並無持有任何股份。

配售協議之條款(包括配售佣金)乃由配售代理與本公司參考現行市價後經公平磋商釐定,而本公司認為配售協議屬正常商業條款。

非執行董事郭先生為益航之董事兼主席以及配售代理之董事,因此,就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而言可能有利益衝突。彼已於召開以考慮有關事項之董事會會議上放棄投票。於本公告日期,郭先生並無持有任何股份。

本公司認為配售協議將為不行動股東提供補償機制、保障股東權益、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供股之條件
由於出售供股項下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之安排變動,供股須待下列各項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a) 股本重組已生效;
(b) 獨立股東按投票表決方式以多於50%票數通過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所有必要決議案,以使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生效,包括但不限於批准、確認及╱或追認供股,包括配發及發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
(c) 以電子方式將章程文件送交聯交所,以及聯交所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發出授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章程文件的證明書,並於章程寄發日期前將章程文件送交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及登記,以符合上市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的規定;
(d) 登記後,向合資格股東寄發章程文件,並於章程寄發日期或之前在聯交所網站刊發供股章程;
(e) 聯交所批准供股股份(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形式)上市(無條件或僅受配發及寄發有關股票所規限)及聯交所批准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及有關批准及上市其後並無被撤回或撤銷);及
(f) 已從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取得並履行供股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所有其他必要豁免、同意及批准(如需)。

上述先決條件概不獲豁免。倘上述任何條件未能達成,供股將不會進行。

對本公司股權架構之影響
假設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供股完成日期(包括該日)止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本公司(i)於本公告日期;(ii)緊隨股本重組後;(iii)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完成時(假設獲所有合資格股東悉數接納);(iv)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完成時(假設僅獲本公司所有關連人士悉數接納且並無根據補償安排向承配人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及(v)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完成時(假設供股股份未獲合資格股東接納且根據補償安排所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已悉數配售予承配人)之股權架構如下: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
完成時(假設僅獲本公司 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
所有關連人士悉數接納且 完成時(假設供股股份未獲
緊隨股本重組後及於供股 並無根據補償安排向承配人 合資格股東接納且根據補償完成時(假設獲所有合資格 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安排所有未獲認購供股股份股東 於本公告日期 緊隨股本重組後 股東悉數接納) (附註4) 已悉數配售予承配人)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益航 473,869,283 38.5 47,386,928 38.5 94,773,856 38.5 94,773,856 45.7 47,386,928 19.3Grand Citi 44,197,255 3.6 4,419,725 3.6 8,839,450 3.6 8,839,450 4.2 4,419,725 1.8益航及其聯繫人
(附註1) 518,066,538 42.1 51,806,653 42.1 103,613,306 42.1 103,613,306 49.9 51,806,653 21.1Metro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附註2) 140,000,000 11.4 14,000,000 11.4 28,000,000 11.4 28,000,000 13.5 14,000,000 5.7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附註3) 187,118,394 15.2 18,711,839 15.2 37,423,678 15.2 37,423,678 18.0 18,711,839 7.6承配人 – – – – – – – – 123,040,372 50.0
其他公眾股東 385,218,793 31.3 38,521,879 31.3 77,043,758 31.3 38,521,879 18.6 38,521,879 15.6總計 1,230,403,725 100.00 123,040,372 100.00 246,080,744 100.00 207,558,865 100.00 246,080,744 100.00
附註1: Grand Citi為益航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恆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益航的單一最大股東,持有益航已發行股份約6.92%。

附註2: 該等股份由Metro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而Metroasset Investments Limited之已發行股本中45.09%、44.38%及10.53%分別由執行董事洪聰進先生、洪先生之配偶陳美惠女士及洪先生之兒子洪誌均先生實益擁有。

附註3: 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該等股份由Vincent Chok先生全資擁有之Legacy Trust Company Limited持有。

附註4: 此情景僅供說明。任何股東就其於供股項下的保證配額提出之申請將按比例縮減至(i)不會觸發相關股東根據收購守則作出全面要約責任之水平;及(ii)不會導致本公司於供股完成後未能滿足上市規則第8.08條項下公眾持股量規定之水平。

附註5: 上表中的若干百分比數字已約整。因此,列示為總數的數字未必為前述數字的算術總和。

變更供股之所得款項用途
鑒於利息豁免,本公司已優先償還貸款B而非貸款A。供股所得款項淨額90.2百萬港元(扣除任何配售佣金前)擬定用途修訂如下:
(a) 最多約79.7百萬港元用於部分償還貸款B之本金;及
(b) 假設利息豁免適用,約10.5百萬港元用於償還貸款B之未償還利息(直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由於供股將按非包銷基準進行,供股的實際所得款項淨額現階段尚未能確定。不論暫定配發供股股份之接納水平如何,供股均將進行。倘供股認購不足,且未獲認購供股股份未能根據補償安排全數配售予承配人,則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將不足以向貸款人B償還貸款B的10百萬港元,且本公司將因此無法享有利息豁免。在此情況下,供股所得款項淨額將按以下優先次序運用:(i)用於償還貸款B的未償還利息;及(ii)由於貸款A年利率最高,高達12.0%,因此優先用於償還貸款A的本金,其後償還貸款B的本金。

董事會認為,變更供股所得款項用途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經修訂預期時間表
下文所載股本重組及供股之經修訂預期時間表僅作指示用途,其乃假設股本重組及供股之所有條件將獲達成而編製:
預期時間表 日期(香港時間)
預計寄發通函連同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及
 股東特別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之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遞交過戶文件以符合資格出席股東特別大會
 並於會上投票之最後時間及日期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時三十分
暫停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釐定
 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
 股東身份(包括首尾兩日).................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遞交股東特別大會代表委任表格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六)下午三時正
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記錄日期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股東特別大會之預期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正
公佈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結果................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恢復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列事件須待有關實施股本重組及供股的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因此有關日期僅為暫定日期:
預期時間表 日期(香港時間)
股本重組之生效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開始買賣經調整股份........................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現有股份
 (以現有股票形式)買賣現有股份之
 原有櫃檯暫時關閉........................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股經調整股份
 (以現有股票形式)進行買賣之
 臨時櫃檯開放............................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之
 新股票之首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買賣就有關供股按連權基準之
 經調整股份之最後日期....................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三)買賣就有關供股按除權基準之
 經調整股份之首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四)遞交經調整股份過戶文件以符合資格
 參與供股之最後時限......................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
預期時間表 日期(香港時間)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以釐定
 參與供股的權利(包括首尾兩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星期三)
釐定參與供股的權利之記錄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八日(星期三)寄發章程文件(包括暫定配額通知書
 及供股章程)(如為不合資格股東,
 僅供股章程)之預期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星期四)恢復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二零二六年四月九日(星期四)指定經紀開始於市場上為經調整股份
 碎股提供對盤服務..........................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經調整股份
 (以新股票形式)買賣經調整股份之
 原有櫃檯重新開放..........................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經調整股份(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股經調整
 股份的現有股票及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
 經調整股份的新股票形式)之並行買賣開始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經調整股份
 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一)預期時間表 日期(香港時間)
分拆暫定配額通知書之最後時限................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經調整股份買賣
 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一)提交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過戶文件以符合
 資格參與補償安排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
接納供股股份及繳付股款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四時正
公佈受補償安排規限之未獲認購
 供股股份數目............................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一)配售代理開始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二)配售代理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之最後時限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供股成為無條件之最後時限......................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指定經紀不再為經調整股份碎股
 提供對盤服務................................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正
預期時間表 日期(香港時間)
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股經調整股份
 (以現有股票形式)買賣之臨時櫃檯關閉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十分
經調整股份(以每手買賣單位1,000股經調整
 股份的現有股票及每手買賣單位10,000股
 經調整股份的新股票形式)之並行買賣結束 .......二零二六年五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時十分
免費將現有股票換領經調整股份之
 新股票之最後時限............................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星期三)公佈供股結果(包括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的
 結果及根據補償安排每股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之淨收益)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星期五)若供股終止,寄發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的
 股票及退款支票(如有)......................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一)預期買賣繳足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二)支付淨收益予相關不行動股東(如有)或
 不合資格股東(如有)........................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四)本公告所有時間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時間及日期。上述預期時間表或本公告其他部分所指明的日期或期限僅屬指示性質,並可予以延長或更改。預期時間表如有任何變動,將根據上市規則於適當時候刊發或通知股東及聯交所。

一般事項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吳嘉明先生、陳葦憓女士及盧明軒先生)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將就供股及配售協議以及相關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獨立財務顧問已獲委任,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供獨立股東考慮及酌情批准股本重組、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載有(其中包括)(i)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協議之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供股及配售協議發出之推薦意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就上述事項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iv)上市規則規定之其他資料;及(v)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預計將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待供股的若干條件獲達成後,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向合資格股東及不合資格股東(僅供其參考)寄發章程文件或供股章程(以適用者為準)。為免生疑問,不合資格股東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買賣股份、經調整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之風險警告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股本重組及供股須待本公告之補充公告「股本重組的條件」及「供股之條件」段落分別所載條件獲滿足後,方可作實。因此,股本重組及供股不一定會進行。

自本公告日期起直至供股的所有條件達成之日止期間買賣任何股份,將相應承擔供股可能無法成為無條件或可能無法進行的風險。建議任何擬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股東或其他人士諮詢其專業顧問。

釋義
在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該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股本重組及供股
「通函」 指 本公司將向股東寄發有關(其中包括)股本重組、供股及配售協議的通函
「補償安排」 指 配售代理按照配售協議按盡力基準配售未獲認購供股股份(如有)
「延遲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五日、二零二五
年十二月八日、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二六年二月六日的公告,內
容有關股本重組、供股及延遲寄發通函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嘉明先生、陳葦憓女士及盧明軒先生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乃成立以就供股及
配售協議以及有關投票行動向獨立股東提供推薦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 指 力高企業融資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為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就供股及配售協議以及
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
「郭先生」 指 郭人豪先生,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兼主席
「不行動股東」 指 並無根據暫定配額通知書認購供股股份(不論部分或全部)之合資格股東或彼等之棄權人,或於任何未繳股
款權利失效時持有該等未繳股款權利之有關人士,或
不合資格股東(視情況而定)
「不合資格股東供股 指 在其他情況下會暫定配發予不合資格股東之未繳股款股份」 供股股份
「承配人」 指 在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促使
下,認購任何未獲認購供股股份之專業、機構或其他
投資者(彼等及彼等之最終實益擁有人須為獨立第三
方)
「配售」 指 配售代理及╱或其分配售代理根據配售協議之條款及
條件按盡力基準向承配人配售最多123,040,372股未獲
認購供股股份
「配售代理」 指 萬基證券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
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配售協議」 指 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就補償安排訂立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之配售協議
「章程文件」 指 供股章程及暫定配額通知書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予召開之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股本重組、供股、配售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行之交易
「未獲認購供股股份」 指 該公告內「海外股東之權利」分節所述未獲合資格股東認購之供股股份及本公司未成功出售之不合資格股東
供股股份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該公告所有資料維持不變,並就所有目的而言繼續有效。本公告為該公告之補充,並應與該公告一併閱讀。

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及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聖馬丁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郭人豪
香港,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執行董事
洪聰進先生及陳偉鈞先生
非執行董事
郭人豪先生(主席)
獨立非執行董事
吳嘉明先生、陳葦憓女士及盧明軒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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