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芯国际(00981):海外监管公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 芯 國 際 集 成 電 路 製 造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81)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發的《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關於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中芯國際集成電路製造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 董事會秘書 郭光莉 中國上海,2026年2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分別為: 執行董事 劉訓峰 非執行董事 魯國慶 陳山枝 楊魯閩 黃登山 獨立非執行董事 范仁達 劉明 吳漢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芯国际”)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第十三版经修订和重述组织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上公开披露了《SemiconductorManufacturingInternationalCorporation(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2),并分别于2025年9月9日及202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相关议案内容。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6年2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39号5号楼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A股投票结果以及港股监票人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港股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754人(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753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2,334,951,404股(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87,264,76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47,686,644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29.1850%(其中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为7.3403%,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的比例21.8447%)。 2、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按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或监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来后一并公开披露公告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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