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华宝国际(00336):有关上海奕方利润保证诉讼的进展公告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UABA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華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336) 有關上海奕方利潤保證訴訟的進展公告 本公告乃華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4.36B(2)條而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2022年3月8日、2023年8月9日、2024年3月11日、2024年10月8日、2024年11月4日及2025年2月26日的公告(統稱「該等公告」)。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等公告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華寶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華寶股份」)(其股份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證券代碼:300741))於2022年3月8日與克瀝企業、QIAN RONG(錢戎)、黃錦榮及其他相關方訂立股份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括:(i)華寶股份進一步收購上海奕方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奕方」)27%股權;(ii)華寶股份、QIAN RONG(錢戎)及黃錦榮須按彼等各自於上海奕方的持股比例如期履行增資義務;以及(iii) QIAN RONG(錢戎)及黃錦榮亦就有關交易向華寶股份作出業績承諾,並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由於QIAN RONG(錢戎)及黃錦榮未能履行其增資義務,且於業績承諾期內,上海奕方的實際經?業績未能達致QIAN RONG(錢戎)及黃錦榮所承諾的相關業績目標,華寶股份因此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統稱「仲裁中心」)提仲裁。 華寶股份於2026年2月11日收到仲裁中心出具的上國仲(2024)第3386號《裁決書》,主要裁決如下: (一) QIAN RONG(錢戎)、黃錦榮(分別為「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下同)應向華寶股份支付因未按期增資對華寶股份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4,218,947.16元;(二) 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向華寶股份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432,016,325.22元;(三) 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向華寶股份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166,000元;(四) 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向華寶股份支付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五) 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應向華寶股份支付財產保全擔保費人民幣14,205元;(六) 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4,498,951元,由華寶股份承擔人民幣1,349,685.30元,由被申請人共同承擔人民幣3,149,265.70元;鑒於華寶股份已全額預繳本案仲裁費,被申請人應向華寶股份支付仲裁費人民幣3,149,265.70元。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裁決確定的被申請人方應向華寶股份支付的款項,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三十日內支付完畢。 該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生效。 上述仲裁裁決的履行、執行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華寶股份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情況。上述裁決結果對華寶股份正常經?及財務狀況無重大不利影,華寶股份將依據有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最終對華寶股份損益的影以會計師年度審計確認後結果為準。 按深圳證券交易所之相關規定,華寶股份在2026年2月12日已將「關於收購上海奕方部分股權 的進展公告」刊載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華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潘昭國 香,2026年2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六名執行董事括朱林瑤女士、林嘉宇先生、夏利群先生、潘昭國先生、林嘉炘女士及蔡文霞女士;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括李祿兆先生、Jonathan Jun YAN先生及侯海濤先生組成。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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