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603053):成都燃气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6:21:12 中财网
原标题:成都燃气:成都燃气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3 证券简称:成都燃气 公告编号:2026-003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燃气”或“公司”)
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后全文)。

修订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附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 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 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为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 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 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 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修订前修订后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检查公司财务; (六)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行为;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 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二)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十三)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 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 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 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 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修订前修订后
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 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 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 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修订前修订后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新增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 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 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 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新增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 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 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修订前修订后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同监 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新增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 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 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 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 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 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 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 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
其他涉及全文内容的修改:
1、将全文“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将全文涉及选举、表决等将“过半数以上”“半数以上”统一修改为“过半数”;3、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的,条款序号及正文中所引用的序号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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