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后全文)。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
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
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为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
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
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任
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
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检查公司财务;
(六)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行为;
(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
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十二)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十三)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
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
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
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
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
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
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
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
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
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
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会议。 | |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
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
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新增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
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
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
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
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
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 新增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
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
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
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同监
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
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
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
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
部问责追责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
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
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
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
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 |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
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
料。 |
2、将全文涉及选举、表决等将“过半数以上”“半数以上”统一修改为“过半数”;3、因本次修订增减条款,调整条款顺序的,条款序号及正文中所引用的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