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簽訂上市協議(「上市協議」)。根據上市協議,只要本公司仍為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仍獲《證券上市規則》承認,則香港交易所(「交易所」)允許本公司遵從加拿大規則處理在香港的上市事宜。倘《證券上市規則》與加拿大規則的要求存有任何含糊或矛盾,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交易所須接受加拿大規則的管轄。上市協議中界定的加拿大規則指適用於本公司不時生效的所有規則和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加拿大《保險公司法》、聯邦、省級證券及加拿大其他法例,以及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規則。
I. 豁免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 3.09F、3.09G 及
3.09H 條 | 董事的持續專業發展規定 |
| 第 3.12A 條 |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兼任董事職務限制 |
| 第 3.13A 條 |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期限制 |
| 第 3.17條 | 遵守上市規則附錄 C3《標準守則》內有關董事買賣證券的條文 |
| 第 3.21至 3.23條 | 有關審核委員會的規定 |
| 第 3.25至 3.27C條 | 有關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的規定 |
| 第 3.28及 3.29條 | 有關聘任香港合資格公司秘書的規定 |
| 第 4.06及 4.07條 | 有關須予公布的交易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內容 |
| 第七章 | 有關上市方式的規定(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 8.08(1) 及 8.08A條 | 公眾持股量 |
| 第 8.09(4)條 | 期權、權證及其他權利的市值要求(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 8.18條 | 期權、權證及類似權利的規定(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 9.11(10)(b)條 | 如申請版本沒有載有盈利預測,則須向交易所提交董事會盈利預測的備忘
錄終稿或詳細初稿 |
| 第10.05條 | 遵守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 註: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不適用於本公司。 |
| 第10.06(2)(a) 至(c)及
10.06(2)(e)條 | 對發行人在證券交易所購回本身股份的限制及發出通知的規定 |
| 第10.06(4)條 | 發行人在證券交易所購回本身股份的呈報規定 |
| 第10.06(5)條 | 購回股份的地位 |
| 第10.06A(1),
10.06A(3)、10.06(B)
條 | 關於庫存股份的規定 |
| 第10.07(1)、10.07(2)
至(4)條 | 對新上市後控股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 |
| 第10.08條 | 上市後六個月內進一步發行證券的限制 |
| 第13.11至13.22條 | 給予實體的墊款及融資安排等 |
| 第13.23(1)條 | 須予公布的交易及關連交易的披露規定 |
| 第13.23(2)條 | 遵守收購守則及股份回購守則 |
| 第13.25A條 | 股本變動──翌日披露 |
| 第13.27條 | 可轉換股本證券的披露規定(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13.28至13.29條 | 按一般授權進行的發行之披露 |
| 第13.31(1)條 | 購回證券的呈報規定 |
| 第13.32A 至13.32G條 | 關於公眾持股量的披露規定 |
| 第13.36條 | 優先購買權 |
| 第13.37及13.38條 | 有關股東周年大會通告及委任代表的表格之若干事項 |
| 第13.39(1)至(5A)及
13.40至13.42條 | 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 |
| 第13.39(6)至(7)條 | 委任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只限於須經母公司股東批准的分拆建
議以外的情況) |
| 第13.44至13.45條 | 有關董事會會議的規定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13.47條 | 年度及中期報告的內容規定 |
| 第13.48(2)條 | 符合附錄D2規定的中期報告 |
| 第13.49條 | 初步業績公告的規定 |
| 第13.51(1)條 | 更改公司組織章程文件的通知 |
| 第13.51(2)條 | 董事會人事變動的通知。限制:每名新任的董事或發行人管治組織成員在
獲得委任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交易所提交(以交易所不時規定的
形式及方式)《上市規則》第3.20(1)條所規定的聯絡資料及個人資料。 |
| 第13.51B及13.51C條 | 與董事、監事及行政總裁有關和由董事、監事及行政總裁提供的資料 |
| 第13.52(1)(b)至(d)、
13.52(1)(e)(i)、(ii)及
(iv)及13.52(2)條 | 預先審閱通函及公告
(第13.52(1)(e)(iv)條有關預先審閱需要股東批准的各項交易之通函及公告
規定,只限於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13.67條 | 規定就董事買賣證券採納比《標準守則》同樣嚴謹的規則 |
| 第13.68條 | 董事的服務合約須取得股東同意 |
| 第13.74條 | 在通告或通函內披露董事的有關資料 |
| 第13.80及13.87條 | 關於獨立財務顧問的規定(只限於須經母公司股東批准的分拆建議以外的情
況) |
| 第13.88條 | 委任及罷免核數師 |
| 第13.89及13.91條 | 遵守附錄C1的《企業管治守則》及附錄C2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
引》 |
| 第十四章 | 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 |
| 第十四A章 | 關連交易的規定 |
| 第十五章 | 期權、權證及類似權利(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十六章 | 可轉換股本證券(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發行) |
| 第十七章 | 股份計劃 |
| 第四項應用指引 |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只限不在交易所證券市場進行的
發行)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15項應用指引,第1
至3(b)段 | (只限於所分拆的資產或業務不會在交易所證券市場
釋義、引言及分拆原則
上市及毋須經母公司股東批准的情況) |
| 第15項應用指引,第
3(d)至5段 | 有關分拆的原則及生效日期(只限於所分拆的資產或業務不會在交易所證券
市場上市及毋須經母公司股東批准的情況) |
| 附錄C1 | 《企業管治守則》 |
| 附錄C2 |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
| 附錄C3 | 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 |
| 附錄D2 | 財務資料的披露 |
II. 所獲得的額外豁免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 2.07C(4)(c)條 | 使用電子方式
規定發行人必須向交易所同時呈交可供即時發表的文件之中英文
版本,以登載於交易所網站。有關文件涉及以下公告:(a)最終
業績的初步公告;(b)有關可換股證券變動的公告;(c)有關暫停
辦理過戶登記的公告;(d)有關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的公告;(e)在
一般授權下發行證券的公告(包括在香港境內外發行證券以換取
現金);以及(f)有關撤銷上市的公告。由於本公司已取得豁免,
故可於早上登載時段上載相關公告的英文版,並在當日收市後、
登載時段結束前上載有關公告的中文版。 |
| 第 2.07C(6)條 | 使用電子方式
規定每名發行人必須自設網站,以在其上刊載發行人根據第
2.07C條在交易所網站登載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刊載的時
間應與發行人在交易所網站上登載有關文件電子版本的時間相
同。本公司會在網站刊載以下資料:(a)股東周年大會通告;(b)
會議通告及記錄日期;及(c)董事會會議通告。由於本公司已取
得豁免,故無須遵守在網站刊載(a)至(c)項所述資料的規定。本
公司網站包含連接 SEDAR+網站的連結,讓公眾瀏覽上文(a)及
(b)項所述的資料。至於(c)項所述資料,本公司將會在網站刊載
日後公布業績的日期,以供公眾查閱。 |
| 第四章 |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
詳細列明要求,規定須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內納入有關發行人及╱
或將被發行人收購或出售(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一項業務或一間
公司的損益、資產及負債與其他財務資料的會計師報告。本公司
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編製的上市文件獲豁免遵守第四章的
規定。 |
| 第五章 | 披露物業估值報告
規定申請人刊發的上市文件必須載列發行人於土地或建築(「物
業」)的所有權益估值及資料。根據上市協議,本公司獲豁免遵
守第五章的規定。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七章 | 股本證券上市方式
訂明股本證券於交易所上市的方式。除了在香港提呈發售或進行
供股(或當中部份)外,本公司獲豁免採用有關方式。倘本公司
於北美及香港提呈發售,則可使用北美的售股章程,惟須受《公
司條例》約束。 |
| 第 8.12條 | 上市資格
規定申請於交易所首次上市的申請人必須在香港駐有足夠的管理
人員。由於此規則一般不適用於二級發行人,故上市協議豁免本
公司遵守此規則。 |
| 第 8.17條 | 上市資格
規定發行人必須委任公司秘書,公司秘書應具備學術或專業資格
或有關經驗,並被交易所視為有能力履行公司秘書的職務。由於
此規則一般不適用於二級發行人,上市協議豁免本公司遵守此規
則。 |
| 第 13.25A(1)條 | 披露已發行股本變動
規定發行人就已發行股本變動呈交翌日披露報表。由於本公司已
取得豁免,故可在不遲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相關變動後第十個曆
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以較早者為準)開始前 30分鐘在
交易所網站登載翌日披露報表。
請同時參閱第一部分—豁免 |
| 第 13.25B條 | 披露已發行股本變動
規定發行人必須在每個曆月結束後第五個營業日的早上交易時段
或任何預先開放時段(以較早者為準)開始前不遲於 30分鐘內
發表一份月報表,披露上市發行人股本及其他證券的變動。由於
本公司已取得豁免,故可在不遲於每個曆月結束後第十個曆日早
上 9時前在交易所網站登載月報表。 |
| 第 13.28條 | 披露已發行股本變動
規定發行證券須予披露的資料。由於上市協議項下的一般授權已
有相應的發行證券披露要求,故本公司獲豁免遵守此規則。 |
| 第 13.38條 | 委任代表表格
規定發行人向所有有權在上市證券持有人會議上投票的人士送交
召開會議通知時,必須同時送交委任代表表格,以就擬在會議上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 提呈的全部決議作正反表決。由於根據加拿大規則,上市協議已
有相應的要求,故本公司獲豁免遵守此規則。 |
| 第 13.39(5)條 | 股東大會
規定發行人須於會議後盡快公布投票表決的結果,且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會議後首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
(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分鐘公布。由於本公司已取得豁
免,故可在會議後 24小時內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公布投票
表決結果。
請同時參閱第一部分—豁免 |
| 第 13.48條 | 中期報告
規定發行人須於每個財政年度首六個月結束後三個月內向股東及
上市證券持有人送呈(i)中期報告或(ii)中期報告摘要。由於根據加
拿大規則,上市協議已有相應規定,故本公司獲豁免遵守此規
則。 |
| 第 13.51條 | 更改
規定發行人若就下列任何事項作出決定,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
盡快知會交易所及刊登公告:(1)建議修訂發行人的公司組織章
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2) 董事會或監事會的人事變
動;(3)更改附於任何類別上市證券的權利,以及更改附於任何
股份(從上市債務證券轉換或交換而來的股份)的權利;(4)其
核數師或財政年度結算日的任何變更、變更的理由及需要通知發
行人證券持有人的任何其他事項;(5)公司秘書、股份過戶登記
處或註冊地址或(如適用)在香港代表接受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的
代理人或在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註冊營業地點的變動;及(6)其
合規顧問的任何變更。由於根據加拿大規則,上市協議已有相應
規定,故本公司獲豁免遵守此規則。 |
| 第 13.51B條 | 與董事有關及由董事提供的資料
規定發行人必須在公告及中期/年度報告披露董事資料變動。由
於本公司將根據加拿大規則披露與董事有關及由董事提供的資
料,故獲豁免遵守此規則。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 13.55條 | 致證券持有人的通函
規定如發行人向任何證券持有人刊發通函,則除非該通函的內容
對發行人其他證券的持有人無重大關係,否則發行人亦須將該通
函或其摘要送交其他證券持有人。由於根據加拿大規則,上市協
議已有相應規定,故本公司獲豁免遵守此規則。 |
| 第 13.68條 | 董事的服務合約
規定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向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
或擬委任董事授予任何服務合約前,發行人必須先在股東大會上
取得股東批准,而服務合約:(a)年期可能超過三年;或(b)明文
規定發行人如要終止合約,必須給予超過一年的通知或支付等同
一年以上酬金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
| 第十四章 | 須予公布的交易
有關上市發行人進行的若干交易,以收購及出售交易為主,同時
闡述該等交易的分類、須予披露的詳情,以及是否需要刊發通函
及取得股東批准。由於本公司受加拿大規則的多項持續責任約
束,而有關責任與本章有關股東保障的規則大致相同,故獲豁免
遵守第十四章的所有規定。 |
| 第十四 A章 | 關連交易
條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
益。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
益。由於本公司受加拿大規則的多項持續責任約束,而有關責任
與本章有關股東保障的規則大致相同,故獲豁免遵守第十四 A
章的所有規定。 |
| 第十五章 | 購股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適用於可認購或購買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購股權、認股權證及類似
權利,而該等購股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由發行人或其任何附
屬公司自行發行或授出(「認股權證」)。本章同時適用於附於
其他證券的認股權證,但不適用於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僱員或行
政人員股份計劃而授予的購股權。由於與購股權、認股權證及類
似權利相關的普通股並無納入香港股東名冊,故本公司獲豁免遵
守第十五章的規定。 |
| 相關豁免條例 | 內容 |
| 第十七章 | 股份計劃
適用於涉及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向所有計劃的指定參與
人或為其利益授出購股權以購買該上市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
新股或其他新證券的所有計劃。
由於本公司將遵守加拿大規則的規定,故獲豁免遵守上市協議第
十七章的規定。 |
| 附錄 A1 | 核心的股東保障水平
發行人必須證明其須遵守的當地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
程文件結合起來如何可以達到本附錄所述的股東保障水平。交易
所或會要求發行人修訂其組織章程文件以提供該等股東保障水
平。發行人必須不時檢討合規情況以持續符合該等水平,萬一在
上市後未能遵守任何一項規定,必須立即通知交易所。
請同時參閱第一部分—豁免 |
| 附錄 B2 | 確實所有權文件
提及記名股本證券、記名債務證券、不記名證券及記名預託證券
等確實所有權文件。除第 3(2)、3(4)及 6段外(在適用範圍
內),上市協議豁免本公司遵守附錄 B2部的規定。 |
| 附錄 D2 | 披露財務資料
載有上市發行人須在其初步業績公告、中期報告、中期報告摘
要、年度報告、財務報告摘要、上市文件及有關股本證券的通函
內最少載列的財務資料。由於本公司將按照加拿大規則披露財務
資料,上市協議豁免本公司遵守附錄 D2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