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鼎达(3015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0:27:22 中财网
原标题:骏鼎达: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鼎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骏鼎达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3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00万股,发行价每股人民币 55.82元,共计募集资金 55,82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823.80万元(实际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 5,023.80万元,其中前期已预付 2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0,996.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4年 3月 1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389.52万元和先期支付的中信建投证券 200万元承销及保荐费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8,406.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5号)。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概述和原因
本次涉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 设项目”,该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门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江门骏鼎达”),实施地点位于江门市江海区。

2024年 08月 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为共同实施主体,增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公司注册地和“芙蓉科技大厦”项目所在地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08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稳步推进实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骏鼎达”)和苏州骏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骏鼎达”)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的东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和“骏鼎达功能性保护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的苏州骏鼎达生产经营所在地为该项目的共同实施地点。

本次调整前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如下:

调整内容调整前
实施主体江门骏鼎达、公司
实施地点江门市江海区、深圳市宝安区
(二)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东莞骏鼎达的基本情况

2、苏州骏鼎达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募集 本次募投项目 户开立完成后 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制度管理 (三)本次 为进一步优 新增实施主体 整,主要原因 ,降低了所需 家供应商谈判 本,所需设备 及实施费用、 ,满足公司及 研发费用投入 询价结果及客 实际情况,若 调整。本次拟金管理、保 增实施主体 公司将与新 对募集资金 集资金。 调整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资 实施地点的 :(1)公 装修费用, 价,然后择 装费也有所 备安装费用 公司的创新 上述内部投 需求作出, 来上述情况 整的募投项募集资金专 莞骏鼎达、 实施主体、保 行专户存储 内部投资结构 配置、提升 际实施安排 通过与装修服 此拟调减装 合作的方式 少,因此拟 预备费用; 发需求,公 结构的调整 改变募集资 生变化,公司 投资总 额明专用,公司董 州骏鼎达分 荐机构及专户 专项使用,严 概述和原因 集资金使用 公司对项目内 务供应商协商 工程费用; 降低了研发设 减研发设备 3)为进一步 加大研发投 系基于项目 投资总额及 将会根据项目 情况如下:事会授权经营 开立募集资金 开立银行共同 格按照相关法 益,结合本次 部投资结构予 谈判,优化了 2)公司通过 备和信息系统 置费用、信息 强化公司研发 力度,因此拟 前实际实施进 心用途,符合 实际实施进度 单位
项目本次调整前 拟投入金额本次调整前拟 投入金额占比本次调整后 拟投入金额本次调整后拟 投入金额占比
装修工程费用750.005.51%312.002.29%
研发设备购置 费用4,606.6333.84%3,243.7623.83%
信息系统购置 及实施费4,011.1029.46%3,323.1224.41%
设备安装费430.893.16%303.372.23%
预备费489.933.60%0.000.00%
研发费用3,326.2524.43%6,432.5547.25%
13,614.80100.00%13,614.80100.00%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审慎决定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调整其内部投资结构,该等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项目实施效果,契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能够保障募投项目有序实施;本次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02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增加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亦不存在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可以满足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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