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600039):四川路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6年2月修订)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年 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 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 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应接受上交所的日常监管。 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交易禁止及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离职后 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个月的;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 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 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 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 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在减持期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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