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301090):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为建立健全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薪酬管理体系,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董高: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统称,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二)基薪: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职位、 责任、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绩效薪金: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 钩的浮动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关键绩效指标 完成情况核定。 (四)长期激励: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发 展而实施的激励方式,包括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 股票等)或任期激励。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制度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目标紧密结合,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水平与个人绩效、公 司业绩及风险承担紧密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公平与竞争力原则:参照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和公 司实际经营状况,使薪酬水平具备外部竞争力和内部公平 性。 (四)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薪酬管理的职责与机构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 制度及修订草案。 第六条董事会及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并报股东会备案;负责审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方 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高薪酬管理 的专门议事机构,主要负责: 1.研究、审查董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标准、考核标准 与方案; 3.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评; 4.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5.审查公司董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七条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 (二)内部董事(即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按 其担任的公司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 贴。其薪酬结构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 贴。如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则按该职务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基薪+绩效薪金+长期激励” 的结构化薪酬体系。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八条 (一)基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职位、责任、市场 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金: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薪 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如净利润、营业收入、净资产 收益率等)和个人关键绩效指标(KPI)的完成情况核定。 (三)长期激励: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远发 展,可实施股权激励(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或任期 激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行 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 核制度。 第十条考核内容: (一)公司业绩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净利润、净资 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现金流、市值管理等关键财务 和运营指标。 (二)个人绩效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 务设定的关键绩效指标(KPI),包括经营业绩、风险管 理、合规运作、团队建设等。 (三)履职评价:对董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勤勉尽责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岗位聘任与解聘 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发放方式: (一)基薪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考核年度结束后 的约定时间内发放。长期激励按相关激励方案的规定执行。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三)津贴按月度或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 员部分的绩效薪金实行延期支付,并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如发生以下情形,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及长期 激励收益: (一)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舞弊,导致需重述; (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 接或主要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董高的薪酬情况进行详 细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决策程序、实际支付金额、薪酬 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为华润化学材料二级制度,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修 订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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