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协合新能源(00182):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项目公司

时间:2026年02月09日 20:07:40 中财网
原标题:协合新能源: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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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
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香股份代碼:182)
(新加坡股份代碼:SEG)
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項目公司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多間全資附屬公司與招盈能合(本 公司之合?公司)訂立三份出售協議,賣方集團向招盈能合出售目標集團之100%股權,總 代價約為人民幣517.80百萬元。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整體出售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整體 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因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言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交易時段後,本公司多間全資附屬公司與招盈能合就整體出售事項訂立協議。出售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訂約方: (i) 雲南致隆(作為賣方A);
(ii) 招盈能合(作為買方);及
(iii) 目標集團A。

標的事項: 銷售股份A,即目標集團A之100%股權。

代價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A應付之代價(「代價A」)約為人民幣297.63百萬元。

付款
代價A須由招盈能合按以下方式以現金向賣方A支付:
1. 第一期付款於下列條件達成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底),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208.34百萬元:
a) 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且取得目標集團A之新?業執照;及
b) 已完成目標集團A之部分商務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移交。

2. 第二期付款於目標集團A之過渡期財務狀況達成一致及完成全部資料移交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中),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74.41百萬元;及3. 第三期付款於出售協議A規定之每項工程消缺事項完成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底),招盈能合須支付按對應金額,總金額約為人民幣14.88百萬元。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訂約方: (i) 永州界牌(作為賣方B);
(ii) 招盈能合(作為買方);及
(iii) 目標公司B。

標的事項: 銷售股份B,即目標公司B之100%股權。

代價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B應付之代價(「代價B」)約為人民幣149.94百萬元。

付款
代價B須由招盈能合按以下方式以現金向賣方B支付:
1. 第一期付款於下列條件達成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底),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104.96百萬元:
a) 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且取得目標公司B之新?業執照;及
b) 已完成目標公司B之部分商務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移交。

2. 第二期付款於目標公司之過渡期財務狀況達成一致及完成全部資料移交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中),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44.98百萬元。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訂約方: (i) 永州界牌(作為賣方C);
(ii) 招盈能合(作為買方);及
(iii) 目標集團C。

標的事項: 銷售股份C,即目標集團C之100%股權。

代價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C應付之代價(「代價C」)約為人民幣70.23百萬元。

付款
代價C須由招盈能合按以下方式以現金向賣方C支付:
1. 第一期付款於下列條件達成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三月底),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49.16百萬元:
a) 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且取得目標集團C之新?業執照;及
b) 已完成目標集團C之部分商務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移交。

2. 第二期付款於目標集團C之過渡期財務狀況達成一致及完成全部資料移交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中),招盈能合須支付約人民幣17.56百萬元;3. 第三期付款於出售協議C規定之每項工程消缺事項完成後10個工作天內(預期將為二零二六年十二月底),招盈能合須支付對應金額,總金額約為人民幣3.51百萬元。

該等出售協議項下的代價乃經相關賣方與招盈能合公平磋商後達致,並經參考(i)目標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之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告「有關目標集團的資料」一節;(ii)目標集團各自之過往業務表現及其未來業務前景;及(iii)下文「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一節所載理由及裨益而釐定。

先決條件及完成
該等出售協議項下之銷售股份之交割須待達成以下條件(或獲招盈能合豁免)後方可生效:a. 已取得各方金融機構(為獨立第三方)書面同意該等出售事項;
b. 未發生重大不利影;
c. (僅適用於出售協議C)無第三方就銷售股權C行使優先認購權及單方解除權;d. (僅適用於出售協議C)目標集團C與獨立第三方簽訂新的儲能系統租賃協議;及e. 就後續事項處理達成一致。

出售協議A之先決條件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獲招盈能合豁免或酌情延長)達成;出售協議B及出售協議C之先決條件須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前(或獲招盈能合豁免或酌情延長)達成。

有關目標集團的資料
目標集團均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風電項目的投資及?運。目標集團A主要經?位於中國雲南省曲靖市之300兆瓦風電廠及配套之30兆瓦╱ 60兆瓦時儲能項目。目標公司B主要經?位於中國安徽省蚌埠市之50兆瓦風電廠。目標集團C主要經?位於中國安徽省亳州市之51兆瓦風電廠項目。

利潤分別約為人民幣110.80百萬元及人民幣93.46百萬元(二零二五年),人民幣137.67百萬元及人民幣119.52百萬元(二零二四年)。目標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分別約為人民幣394.55百萬元及人民幣418.58百萬元,其中任一公司的債權債務在交割日後,仍由其繼續享有及承擔。

一般資料
本集團總部位於新加坡,主要從事風電、太陽能和儲能項目投資、運?和服務,並提供清潔能源綜合解決方案。本集團始終秉承推動發展可持續能源全球化之使命,助力企業及社會邁向無碳未來。

永州界牌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主要於中國從事風電項目的投資及控股。

招盈能合主要從事股權投資及投資管理,其普通合夥人為江蘇招銀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協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協合資管」)(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永州界牌(為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為有限合夥人之一。有關合夥企業及其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的詳情及背景(據本公司所知一直並無變動),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之先前公告。經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及確信,合夥企業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協合資管及永州界牌除外)乃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整體出售事項之財務影
整體出售事項完成後,目標集團將不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本公司估計,其將就整體出售事項確認未經審核收益總額約人民幣77.54百萬元,乃按總代價減目標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經審核綜合資產淨值,及分攤相關商譽及相關未實現溢利,但最終之實際收益須作審核。

整體出售事項產生之所得款項將為本集團於日常業務提供資金,括購買風電及光伏發電設備。

進行整體出售事項之理由及裨益
將運?電廠資產轉讓至招盈能合,為資產證券化和價值釋放開闢通路,增加集團資產的流動性,加快本集團資產周轉及資金回籠,並有助優化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全面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董事會在審慎檢視本集團之業務策略及招盈能合運作架構後,認為整體出售事項,屬審慎之商業決定,交易條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整體利益。

由於整體出售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整體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章項下之通知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及用語具有以下涵義:
「適用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涵義;
「關連人士」及「附屬公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香股份代碼:182及新加坡股份代碼:
SEG),一家總部位於新加坡,並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聯交所主板及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
「交割A」 指 就出售事項A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及資料移交;
「交割B」 指 就出售事項B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及資料移交;
「交割C」 指 就出售事項C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及資料移交;
「交割日」 指 完成登記A、或登記B、或登記C當日;
「代價A」 指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A應付之代價;
「代價B」 指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B應付之代價;
「代價C」 指 招盈能合就購買銷售股份C應付之代價;
「出售事項A」 指 雲南致隆向招盈能合出售銷售股份A;
「出售事項C」 指 永州界牌向招盈能合出售銷售股份C;
「出售協議A」 指 雲南致隆與招盈能合、目標集團A就出售事項A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之出售協議;
「出售協議B」 指 永州界牌與招盈能合、目標公司B就出售事項B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之出售協議;
「出售協議C」 指 永州界牌與招盈能合、目標集團C就出售事項C訂立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之出售協議;
「出售協議」 指 出售協議A、出售協議B及出售協議C;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兆瓦」 指 兆瓦;
「兆瓦時」 指 兆瓦時;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括香、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先前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之公告,當中披露合夥企業之詳情及背景;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之法定貨幣;
「銷售股份A」 指 目標集團A之100%股份;
「銷售股份B」 指 目標公司B之100%股份;
「銷售股份C」 指 目標集團C之100%股份;
「銷售股份」 指 銷售股份A、銷售股份B及銷售股份C;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目標集團A」 指 曲靖聚隆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擁有100%權益的師宗聚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兩均為於中國成立之有
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目標集團C」 指 安徽泰合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擁有100%權益的亳州聚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兩均為於中國成立之有
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目標集團」 指 目標集團A、目標公司B及目標集團C;
「賣方集團」 指 賣方A、賣方B及賣方C;
「永州界牌」、「賣方B」及 指 永州界牌協合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賣方C」 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雲南致隆」及「賣方A」 指 雲南致隆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招盈能合」或「合夥企業」 指 招盈能合(嘉興)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於中國成立之合夥企業,詳情載於先前公告;及
「%」 指 百分比。

代表
Concord New Energy Group Limited
協合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劉順興
香,二零二六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括劉順興先生(主席)、劉建紅女士(副主席)、牛文輝先生(行政總裁)、翟鋒先生、尚佳女士及陳錦坤先生(以上為執行董事),王峰先生(為非執行董事),以及黃簡女士、方之熙先生、張忠先生、李永麗女士及蔡斌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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