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87312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54:05 中财网
原标题:中纺标: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5-056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北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履行审批程序。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北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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