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30081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20:17:00 中财网
原标题:玉禾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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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05号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4 7 2 http://www.cninfo.com.cn
年月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 )
上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2024 7 18 15:00
会的通知》。 年月 日下午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21F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216,037,097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54.2001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4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3,052,06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3.309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702,062 股,占贵 1.1797 %
公司股本总额的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周平先生、王东焱女士、周聪先生、华晓锋先生和杨波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周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67,58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1.02 选举王东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67,58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1.03 选举周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67,58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1.04 选举华晓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67,58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1.05 选举杨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67,58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甘毅先生、李榕先生和刘俏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甘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7,580,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152%。

2.02 选举李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7,580,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9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67.9152%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03 选举刘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7,580,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

3,193,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152%。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李国刚先生、王奇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李国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267,580,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3.02 选举王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267,580,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193,4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52%。

4.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52,987,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5%;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0%;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西藏天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
鑫宏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东焱、周聪回避表决。

5.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69,02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636,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0%;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269,022,5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0%;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时,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奇回避表决。

7. 《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69,023,6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36,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0%;反对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0%
权股份总数的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205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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