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誉能源(83815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38153 证券简称:华誉能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7月 15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 7月 14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年 7月 15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 419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汝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乡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安殿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标段: 2017年 4月 28日原告中标被告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名称为金乡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 7月 25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金乡公司”)“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一标段工程”。2017年 4月 29日原告与金乡公司针对中标工程签署《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对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一标段)进行施工,工程价格为固定总价,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7891405元。双方约定原告进场深井施工完成后,金乡公司支付工程款总额的 30%;室外地埋管网施工完毕付至工程款总额 60%;热泵机房设备安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额 70%;其余结算审计后扣除 5%质保金全部付清,质保金从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 24个月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交付金乡公司,2017年 9月 4日金乡一中新校区举办落成仪式,原告承接的工程投入使用。但是截至2022年 9月 21日,被告金乡公司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3734735元,尚有 4156670元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被告金乡公司理应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金乡县第一中学作为业主方,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标段: 2017年 4月 28日原告中标被告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名称为金乡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 7月 25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金乡公司”)“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二标段工程”。 2017年 4月 29日原告与金乡公司针对中标工程签署《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对金乡县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项目金乡一中新校区(地源热泵工程)(第二标段)进行施工,工程价格为固定总价,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11724321元。双方约定原告室内管网施工完成后,金乡公司支付总工程款 30%;空调末端设备进场施工完成后付至总工程款 60%;工程施工完毕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 70%;剩余在扣除 5%质保金后经结算审计后付清,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24个月无息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并交付金乡公司,2017年 9月 4日金乡县第一中学新校区举办落成仪式,原告承接的工程投入使用。但是截至 2022年 9月 21日,被告金乡公司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7234592.6元,尚有 4489728.4元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被告金乡公司理应支付欠付工程款;被告金乡县第一中学作为业主方,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2023)鲁 0828民初 121号、(2023)鲁 08民终 4393号、(2023)鲁 0828民初 101号、(2023)鲁 08民终 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再审本案。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再审情况 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年 11月 09日作出的(2023)鲁 08民终 4393号、(2023)鲁 08民终 439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于 2024年 7月 15日出具(2024)鲁民申 419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一标段案件申请人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标段案件再审尚无受理结果。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再审结果尚未出具,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再审结果尚未出具,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在再审过程中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 4199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7月 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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