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7月 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关于《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1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
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是独立董事。 |
| 2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
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 5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
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3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
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
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是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所
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4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〇九条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5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
| 6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六)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
操作细则如下:
1、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
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
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2、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
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3、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
高者确定。因获选的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
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
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
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
新一轮累积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
董事人数。
(七)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八)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
| 7 |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
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 第一百一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
委员会时,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
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
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
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 |
| 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以要求补充。当 2名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 5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与公司的经
营期限相同。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六)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七)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 |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得其他利益。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修订后《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则》。其中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