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世(83696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9]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 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049号 致: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4年 6月 20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6月 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发出了《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26)。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6月 20日 14:00在北京市房山区创新路 3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19日 15:00至 2024年 6月 20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3,788,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0,908,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8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年 6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88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2,90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没有对《北京航天华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3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210%;反对股数 6,44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79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张锦铮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6,451,71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130%;反对股数 6,448,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870%;弃权股数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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