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21年度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一致。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是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业务水平较强、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执行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以来,以专业的业务水平、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公正客观的审计结果为 公司提供了专业的审计服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同意 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其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六、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针对控股子公司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 提商誉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减值依据充分,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2月收购北京央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形成 的商誉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七、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担保、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 金需要,满足公司不断扩展的经营规模,以及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抵 押、担保、信用等方式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申 请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八、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到2021年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 况。 独立董事:吴秋生、李德和 2022年3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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