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329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下 午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55号帝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上午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 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防疫工作依然严峻,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 公司倡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同花顺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系统(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s://board.10jqka.com.cn/view/gddh2020/300033)向报名参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网络视频会议服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3月16日(星期三)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8 人,共计代表股份369,302,038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8.6946%。其中:中 小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15,21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09%。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14,071,294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2.6174%。其中: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071,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617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 共计代表股份355,230,744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6.0771%。其中:中小股 东13人,代表股份1,147,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5%。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 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为TCYJS2022H0329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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