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18:45:51 中财网
原标题: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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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329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
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2021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星期一)下
午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55号帝景大酒店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上午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
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防疫工作依然严峻,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
公司倡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将通过同花顺股东大会视频会议系统(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s://board.10jqka.com.cn/view/gddh2020/300033)向报名参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提供网络视频会议服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3月16日(星期三)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8
人,共计代表股份369,302,038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8.6946%。其中:中
小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15,21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09%。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14,071,294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2.6174%。其中: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071,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2.6174%。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8人,
共计代表股份355,230,744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66.0771%。其中:中小股
东13人,代表股份1,147,5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5%。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中,第七项
议题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为TCYJS2022H0329号《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 姚志刚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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