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3)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20:46:27 中财网
原标题:锦浪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锦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浪科技”)的201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锦浪科技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9]117号)同意,于2019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
牌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59,999,952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股本总数为79,999,952股。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总
股本79,999,9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


2020年4月29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股本相应扩大至81,175,352股。

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1,175,3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增


至137,998,098股。


2020年12月7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股本相应扩大至
145,660,789股。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1)同意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145,660,78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47,623,341股;2)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500股。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850股。前述回购股份已于2021年6月22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合计回购
注销股份25,350股,股本相应减少至145,635,439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
145,635,43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后总股本
增至247,580,246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47,580,24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数量为140,198,716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6.6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王一鸣先生、林伊蓓女士、王峻适先生、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才财聚”)共4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
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含
第7个月、第12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含第12个月)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
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
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
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
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
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2、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就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上
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
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股东聚才财聚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
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以
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
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若有)。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做相应调整),且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
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
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
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
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
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1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如公司公
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
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在未来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
来也不从事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
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从事或参与和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
也不会在该等与锦浪科技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如果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
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此已
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锦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
让且锦浪科技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对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
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
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锦浪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将不从事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向其他业务与锦浪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锦浪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
认定为锦浪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锦浪科技、锦浪科技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一鸣、王峻适、
林伊蓓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利
用本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
权利;

3、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以
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
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利益的行为;

4、本人承诺并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尽量
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
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
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采取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
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其中,(1)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
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
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2)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
利润分配作为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3)若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
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
职等处罚措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
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
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
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八)就补缴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宜的
承诺

1、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发行人(含发行人前身)及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
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
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在毋须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
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
确保不会给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或损失,不会对其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


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周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7,598,309股,占公司总股本55.5773%。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


(四)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总数
(股)

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数量(股)

备注

1

王一鸣

66,626,548

66,626,548

注1

2

林伊蓓

28,968,064

28,968,064

注2

3

宁波聚才财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726,049

21,726,049

注3

4

王峻适

20,277,648

20,277,648

注4

合计

137,598,309

137,598,309

-



注1:王一鸣先生为本公司董事长,其持有聚才财聚56.10%股权。根据王一鸣先生在《上
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林伊蓓女士持有的724.2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
方可上市流通。根据林伊蓓女士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注3:根据聚才财聚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0%”。


注4:王峻适先生原为公司董事,因2021年10月25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持有聚才财聚40%股权。根据王峻适先生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1、若本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30%”。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140,198,716

56.6276

-

137,598,309

2,600,407

1.0503

首发前限售股

137,598,309

55.5773

-

137,598,309

-

-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107,381,530

43.3724

137,598,309

-

244,979,839

98.9497

三、总股本

247,580,246

100.0000

137,598,309

137,598,309

247,580,246

100.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锦浪科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锦浪科技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锦浪科技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201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
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锦浪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C:\Users\rd-V3\Desktop\【智慧云编辑】锦浪.jpg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吴江南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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