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 程》 ”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 司 ”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事 项进行了审查,认为: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 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河柴重工 ” ) 提供委托贷款展期(以下简称“本次展期”)事项进行了审查, 认为: 此次委托贷款对象河柴重工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展期可满足其资金使用 需求,且有助于简化财务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 金的基础上将资金用于前述委托贷款,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展 期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利率符合市场行情,交易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展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