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晟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22:21:59 中财网
原标题:志晟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71证券简称:志晟信息公告编号:2021-07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171证券简称:志晟信息公告编号:2021-07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
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其他规定和要求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
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公司的专项账户内。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二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
品。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三)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性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性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
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
长不得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公司应将该部分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
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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