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变更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职业操守,诚信状况良 好,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理由恰当,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肖幼美 王雪 2021年12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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