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202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原标题:明阳智能:202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证券代码: 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1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年 6月 1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 21141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者“明阳智能”)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请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中信证券项目人员实地考察、访谈、询问所获得的信息。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相同。本回 复报告的字体规定如下: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黑体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尽调报告等申报文件修订楷体加粗 明阳智能及中信证券现将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 见落实情况向贵会回复如下: 5-1-1 目录 问题 .............................................................................................................................3 问题 .............................................................................................................................9 问题 ...........................................................................................................................22 问题 ...........................................................................................................................26 问题 ...........................................................................................................................29 问题 ...........................................................................................................................34 问题 ...........................................................................................................................43 问题 ...........................................................................................................................55 问题 ...........................................................................................................................59 问题 .........................................................................................................................65 问题 .........................................................................................................................68 问题 .........................................................................................................................74 问题 .........................................................................................................................84 问题 .......................................................................................................................127 问题 .......................................................................................................................139 问题 .......................................................................................................................152 问题 .......................................................................................................................156 5-1-2 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拟向申请人控股股东之一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非公开申请人民币普通股( A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200,000.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 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认购对象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 否符合 2020年 2月 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决 定》《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 根据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能投集团”)出具的《承诺 函》,能投集团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明阳智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的情形。 (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关于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编号: 2021-058)和能投集团 出具的《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明阳智能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能投集团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5-1-3 排的情形。 (三)认购对象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符合 2020年 2月 14日发 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1、能投集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 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能投集团,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 对象仅能投集团一名,且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 因此,认购对象能投集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 5-1-4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 13.63元/股,不低于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1年 6月 2日,公司实施了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574元(含税),根据价格调整机制,本次发行价格由 13.63 元/股调整为 13.52元/股。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公司控股股东为能投集团、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山瑞信”)、共青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简称“共青城博蕴”,原中山博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 2021年 6月 17日迁址并更名)、 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简称 “Wise Tyson”)、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简称“First Base”)、Keycorp Limited(简称“ Keycorp”)合计持有 427,789,030股,占比 21.87%,为公司共 同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传卫先生、吴玲女士、张瑞先生,为最终控制 上述控股股东的股东,此外,张传卫先生与张瑞先生通过共青城联蕴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联蕴”,原中山联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于 2021年 6月 17日迁址并更名)间接持有公司 0.12%股份,合 计持有和控制公司 21.98%股份。张传卫先生、吴玲女士、张瑞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其中吴玲系张传卫配偶,张瑞系张传卫、吴玲之子,三人为直系亲属关 系。张传卫为公司创始人,担任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实际履行决策管理职 能,张瑞在公司担任董事,吴玲在公司无任职。 2018年 10月,张传卫、吴玲、 张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该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 各方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不成时三方应以张传卫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 协议期限是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只要各方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则协议应无限制地持续有效。因此,能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其认购 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二)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 5-1-5 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涉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财务性投资。公司已按监管要求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因此,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其他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能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 制人持有和控制的股份比例为 21.98%,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和控制 的股份比例为 27.47%,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管 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认购对象能投集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能投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5-1-6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能投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属于上市公司董 事会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的情形,能投集团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 规定。 (2)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 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2021年 4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发行对象为能投集团,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与能投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中载明了能投集团拟认购股份的金额、认购价格及定价 原则、认购数量、限售期等,同时约定本次发行及该合同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经能投集团股东会审议批准,且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认购对象能投集团符合 2020年 2月 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5-1-7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能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 2、查阅明阳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取得明阳智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认购对象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符合 2020年 2月 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2021年 6月 17日,公司控股股东之一中山博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因经营发展需要迁址并更名为共青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股东中山联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经营发展需要迁址并更 名为共青城联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两者对主要经营场所和经营范 围等进行了变更,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更 新修订了相关信息。 5-1-8 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 2020年 11月 23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因申请人下属子公 司天津瑞能及赵志伟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 222.28万元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津机场关缉查字 [2020]100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所有各类 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个月是 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 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所有各类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1 新疆 万邦 乌鲁木齐 县环境保 护局 2018.05 危险废物 混入非危 险废物贮 存,未设置 危险废物 标示 标牌 3.00 乌鲁木齐县环境 保护局出具《证 明》,证明新疆万 邦该等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所受行政处罚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 已缴纳相关罚款,按照 要求完成整改,设置了 危险废物标示标牌,并 完成了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备案;同时加强对 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规 定的学习和内部管理, 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郑 州市郑东新区税 2 河南 新能 国家税务 总局郑州 市郑东新2019.01 逾期办理 2018年 7 月、8月印0.31 务局出具《证明》, 证明河南新能源 该等行为不属于 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完 成了相关印花税申报; 同时加强对税法的学 源区税 务局 花税纳税 申报 重大违法行为,所 受行政处罚不属 习和内部管理,杜绝上 述事项的发生 于情节严重的行 政处罚 3 宏润 黄骅 黄骅市水 务局 2019.04 未依照批 准的取水 2.00 黄骅市水务局出 具《证明》,证明 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停 止了相关违法行为;同 5-1-9 序 号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许可规定宏润黄骅该等行时加强对取水相关法 条件取水,为不属于重大违律法规的学习和内部 超出许可法行为,所受行政管理,杜绝上述事项的 数量处罚不属于情节发生 严重的行政处罚 大安 4 明阳 新能 源设 备有 限公 国家税务 总局大安 市税务局 2019.06 未按照规 定期限办 理纳税申 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 0.02 该等违法行为显 著轻微、罚款金额 较小,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 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完 成了相关纳税申报及 资料报送(2019年 11 月,该公司已完成注 销) 司 靖边县环境保护 5 靖边 明阳 靖边县环 境保护局 2019.07 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 建设 4.59 局出具《证明》, 证明靖边明阳该 等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所受 行政处罚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行政 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取 得了环评文件批准;同 时加强对项目环评审 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 内部管理,杜绝上述事 项的发生 处罚 阿巴嘎旗草原生 6 润阳 能源 阿巴嘎旗 草原生态 综合执法 大队 2020.05 未经批准 在草原上 施工作业 非法使用 基本草原 2.44亩 0.16 态综合执法大队 出具《证明》,证 明润阳能源该等 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所受行 政处罚不属于情 节严重的行政处 已缴纳相关罚款,并已 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占 用草原植被;同时加强 使用草原的相关知识 的学习和内部管理,杜 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第六 未经批准 及在没有 十五条之规定,未 经批准非法使用 草原,对违反草原 保护、建设、利用 已缴纳相关罚款,已与 尼木县自然资源局签 订了《<土地出让、租 7 拉萨 瑞德 兴阳 尼木县自 然资源局 2020.11 办理草原 使用相关 手续的情 况下,新建 光伏电器 2.02 规划擅自将草原 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 使用的草原上新 建的建筑物和其 赁协议>之补充协议》, 就新增占用土地的租 赁达成了协议,并已根 据协议要求提交申请 补办占用草地的征占 设备基座 占草地面 积 2亩 他设施,恢复草原 植被,并处草原被 非法使用前三年 平均产值六倍以 用相关手续;同时加强 国土资源相关知识的 学习和内部管理,杜绝 上述事项的发生 上十二倍以下的 罚款。尼木县自然 资源局仅对拉萨 5-1-10 序 号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瑞德兴阳处以 2.02万元罚款,未 责令其限期拆除 建筑物,并与其就 新增占用土地签 订了租赁协议,且 该违法行为未导 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 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之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 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行为 车间内氮 气瓶无防 倾倒装置 2.00 且情节严重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有权责令 其停产停业整顿。 天津市西青区应 急管理局仅责令 8 天津 瑞能 天津市西 青区应急 管理局 2020.01 其限期改正并处 以 20,000元罚款, 未责令其停产停 业整顿,相关处罚 依据未认定该行 已缴纳相关罚款;同时 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 知识的学习和内部管 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发 生 为属于情节严重 根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 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 现场从业者其他人员存在 人员未穿1.00违反操作规程或 防砸鞋 者安全管理规定 作业的行为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有权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 1万 元以上 3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主要 5-1-11 序 号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负责人、其他有关 人员处 1,000元以 上 1万元以下的 罚款。天津市西青 区应急管理局作 出警告并处以 1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为该等违法 行为处罚金额范 围内的最低处罚, 金额较小,且该违 法行为未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重大 人员伤亡或恶劣 社会影响 已缴纳相关罚款,对工 人进行了安全教育培 9 锡林 郭勒 明阳 锡林郭勒 盟应急管 理局 2020.07 未如实记 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 1.00 锡林郭勒盟应急 管理局出具《情况 说明》,确认锡林 郭勒明阳该等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 训并组织了考试,并对 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进 行了完善,取得了处罚 作出机关出具的《整改 复查意见书》;同时加 强对安全生产相关知 识的学习和内部管理, 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10 锡林 郭勒 明阳 锡林郭勒 盟市场监 督管理局 2020.11 使用未取 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 从事锅炉 作业、特种 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 不符合规 定要求 3.00 锡林郭勒盟市场 监督管理局出具 《情况说明》,确 认锡林郭勒明阳 该等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 已缴纳相关罚款,从事 锅炉作业人员已取得 相应资格,并在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加 入锅炉运行、维护保养 记录、作业人员培训记 录等事项;同时加强对 特种设备使用相关规 定的学习和内部管理, 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该违法行为系第靖边明阳已向行政处 11 靖边 明阳 榆林市生 态环境局 2021.05 因 48号风 机在施工 过程中不 慎将靖惠 管线铲破, 导致原油 泄漏 99.60 三方项目承包人 在施工过程中造 成,且榆林市生态 环境局已出具《关 于陕西靖边明阳 新能源发电有限 公司吊装施工导 致靖惠输油管道 泄漏造成环境污 染情况的说明》, 证明靖边明阳已 罚涉案责任方追责,且 相关罚款已经由该等 责任方缴纳完毕,目前 已经消除对环境的污 染危害,清理污染物并 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处理。靖边明阳高度 重视该项环境污染事 故,同时加强自身及对 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杜绝上述事项的发生 5-1-12 序 号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严格按照该局要 求消除了对环境 的污染危害,清理 了污染物并交有 资质单位处理,并 交纳全部罚款;上 述环境事故属于 一般环境污染事 故,该等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所受行政处罚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未导致 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社会 影响恶劣等 12 新疆 万邦 乌鲁木齐 县自然资 源局 2021.06 非法占用 38.24亩土 地 76.48 乌鲁木齐县自然 资源局出具《证 明》,证明该等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所受行政 处罚不属于情节 严重的行政处罚, 该项处罚不影响 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 已缴纳相关罚款,经乌 鲁木齐县自然资源局 出具《证明》确认,行 政处罚内容均已履行 完毕,案件已办结;同 时加强国土资源相关 知识的学习和内部管 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发 生 以伪报品 天津海关已出具 《天津海关关于 反馈天津瑞能电 已缴纳相关罚款,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加强商品进口报关管 13 天津 瑞能 天津滨海 机场海关 2021.7 名的方式 运输依法 应当缴纳 税款的货 物进境,逃 避海关监 追缴等值 价款 4,699.20 气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情况的函》, 证明天津瑞能已 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并认错认罚,该 违法行为不符合 理,完善内控措施 管,偷逃国 家税款 视为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的 情形 黄骅市旧城镇人已缴纳相关罚款并正 民政府已出具《证就处罚所涉及的建设 14 洁源 黄骅 黄骅市旧 城镇人民 政府 2021.8 非法占用 3,500平方 米建设用 地 3.5 明》,确认该等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所受 行政处罚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行政 用地办理相关的用地 审批手续,黄骅市旧城 镇人民政府对此已经 出具《证明》,明确洁 源黄骅已严格按照行 处罚,洁源黄骅不政处罚决定缴纳了全 5-1-13 序 号号 被处 罚主 体 处罚 机关 处罚 时间 原因 罚款 金额 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的依据 整改情况 存在其他因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而受到该主管机 关行政处罚或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部罚款,并对相关违法 行为进行了纠正,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 改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 6月修订)》,对于主板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 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上表天津瑞能、锡林郭勒明阳的行政处罚系对发行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影响 超过 5%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其他处罚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影响低于 5% 的非重要控股子公司所发生,且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 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所规定之“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其中关于天津瑞能的海关处罚说明如下: 2020年 11月 23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向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天津瑞能及第 三人赵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场关缉查字 [2020]1001)。根据该行政处罚 决定书, “ 2010年 3月 9日至 6月 7日,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在 020720101070030029号等 9票报关单下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原天津机场海关) 申报进口 85437009.90项下偏航编码器、85030030项下缓冲减速器、85321000 项下电力电容器等货物,申报总价共计 FOB5087108.4欧元,其中 85437009.90 项下偏航编码器、85321000项下电力电容器进口无关税,85030030项下缓冲减 速器进口关税税率 1%。经查,实际货物为变桨控制系统,应归入税则号列 90328900.04,进口关税税率 4%。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某明知上述货物的 真实品名,但天津瑞能仍按照虚假品名委托赵某代办向海关申报事宜,以伪报品 名的方式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共计 人民币 222.2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5-1-14 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志伟没收走私货物。 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追缴天津瑞能电气有 限公司和赵某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47392038元。其中追缴天津瑞能 46992038元,追缴赵某 400000元。” 2021年 4月 23日,天津海关作出《天津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津海关 复字〔2021〕0001号),天津海关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作出的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2021年 7月 21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向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天津瑞能作出《天 津滨海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场关缉查字 [2021]1001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决定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某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 无法或不便没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 六条之规定,追缴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某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 47,392,038元。其中,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追缴人民币 46,992,038元;对 赵志伟追缴人民币 400,000元。” 1、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存在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 情况 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涉案事件事发在 2010年,根据天津海关缉私局出具 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津关稽直撤案字〔 2018〕4 号),上述案件属于其他法 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决定撤销此案。因此,天津瑞能涉案事件不 构成刑事犯罪,不存在正在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 2、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 5-1-15 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 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 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 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 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 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如下: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 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 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 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 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 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 5-1-16 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 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 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 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 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 值以下罚款; (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 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倍以 下罚款。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 2年内 3次以上 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 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 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 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被处于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未被罚款,不属 于上述相关规定中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形。 3、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主观恶意的情形 根据天津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津海关复字( 2021)0001号)记载,天 津瑞能 2010年涉案事件的报税行为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 5-1-17 明:“(1)天津瑞能涉案的进口商品不应当全部归入 90328900.4这一税号, 而是应当按照风电机零件归入 8503或分别归入各自的税号(大致归入为编码器、 电容、控制器等用作执行机构的电动机组成部分);( 2)商品归类的海关技术 问题,商品归类信息需要做到完整、充分,天津瑞能与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发生 争议属于技术层面的理解不一致,并非天津瑞能主观存在故意。” 4、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所涉事项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恶劣 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属于严重环境污染情况,不属于重大人 员伤亡情况,经网络核查,该事项未出现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 5、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发行人的管理责任,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天津瑞能是发行人三级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机组控制系统的 开发、制造、销售与服务。 2016年 12月 23日,发行人收购天津瑞能 100%股权。 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事发于 2010年,远早于收购时点,天津瑞能时 任总经理侯立军负全部责任。 发行人、天津瑞能与侯立军于 2021年 7月 24日签署协议,明确由候立军 承担天津瑞能“涉嫌走私漏税违法案”导致的全部损失。候立军确认对该案件 负主要责任并承担所有因此案件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不会对发行人 产生损失。 因此,天津瑞能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发行人的管理责任,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已缴纳罚没金额;天津海关已经出函确认,该违法行为不构成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天津瑞能已将全部罚没金额 46,992,038元缴纳至 天津海关指定账户。 2021年 10月 29日,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 关出具《关于请协助办理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工作有关事宜 5-1-18 的函》(津上市办函﹝ 2021﹞476号),说明:“明阳智能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 司,目前正在筹备再融资工作。公司子公司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受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津机场海关稽查字 [2021]1001 号)。请贵单位予以开具证明,核实该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2021年 10月 29日,天津海关出具《天津海关关于反馈天津瑞能电气有限 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函》(津关企函﹝ 2021﹞1044号),说明:“经查,我关 隶属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于 2021年 7月 21日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做出行政 处罚决定。该违法行为发生于 2010年 3月至 6月,目前该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并认错认罚,该等违法行为不符合来函所列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天津瑞能上述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二)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最近 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经核查,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明细,并取得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整改事项的证明资 5-1-19 料等文件; 2、访谈了相关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向其了解相关行政处罚及其整改 的具体情况; 3、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 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 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4、取得了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出具的确认文件; 5、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通过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董 事、高管受到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及被立案调查等情况。 7、对于天津瑞能新增海关行政处罚,取得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历次行政处 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天津瑞能负责人侯立军及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复 议代理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获取了天津瑞能的工商档案;审 阅天津瑞能罚款缴纳凭证、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函件及天津海关回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均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不属于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 36个月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未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中相关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章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三、 5-1-20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情 况”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5-1-21 问题 3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5,000万元以 上的未决诉讼、仲裁共 2项。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 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5,000万元以上的两项未决 诉讼情况如下: (1)发行人诉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 4月,发行人中标成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启迪公司”,原名称为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1月更名为启迪 桑德黄精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7月更为现名)丹清河(康保)风电项目 风机主机设备采购供应商。2015年 8月,启迪公司安排其全资子公司合加新能 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加公司”,与启迪公司合称为“两被告”,合加 公司原名称为湖北合加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8年 6月更为现名)与发行人 签订《康保风电场项目风机主机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合加公司出售 33套风电主机,总金额为人民币 198,066,000元。 《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加公司拖欠发行人预验收款和质保金共计 73,426,400 元,启迪公司作为采购招标人于 2018年 12月 13日书面致函发行人承诺支付货 款但一直未能履行承诺。发行人向两被告催要货款未果,遂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两被告 向原告支付货款 73,426,4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856,129元(暂计至 2020年 5月 31日,请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5-1-22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 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1年 9月 13日,中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71,426,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458,212.65元由发行人承担 36,350.22元, 由被告承担 421,862.43元,驳回了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 10月 21日,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 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请: 1) 判令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判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 已发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请;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 讼费用。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本案件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2)新疆万邦诉乌鲁木齐旷世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何志勇 ,白菊合同纠纷案 2019年 1月 31日,新疆万邦与何志勇、乌鲁木齐旷世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旷世精工”)与作为本案案外人的发行人签署了书面《协议书》,约定 何志勇自《协议书》签订后 8个月内应当向新疆万邦退还往来款 69,536,199.79 元,发行人收购何志勇所持新疆万邦 33.33%股权的对价 4000万元,何志勇同意 将其中的 1,800万元转让款由发行人代何志勇向新疆万邦支付,何志勇承担剩余 51,536,199.79元对新疆万邦的债务,旷世精工就何志勇在《协议书》项下的还款 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乡安立路西侧 6号住宅楼 5层 601室的一处房产设置抵押担保,白菊作为何志勇的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 —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家镇水韵风情庄园二区 23号楼的房产为何志勇履约提 供抵押担保。 由于何志勇未能依照《协议书》之约定按时履行退款义务,新疆万邦经催要 未果后,于 2019年 11月向中山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志勇(被 告一)、白菊(被告二)、乌鲁木齐旷世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三): 1、被 告一偿还本金 51,536,199.79元及利息 381,226.68元(暂计至 2019年 11月 16日,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 2019年 10月 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5-1-23 止);2、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50万元;3、被 告二、被告三就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七家镇永韵风情庄园二区 23号楼的住宅房产的处置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5、原告对被告三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7号院 3号楼 5层 601房的住宅房产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日,中山中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上述未决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上述未决诉讼案件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作为原告,且两个案件涉诉本金金 额合计占发行人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约 为 0.8%,占发行人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0.3%,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争议金额超过 5,000万 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了解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进展及应对措施; 2、向发行人了解上述未决诉讼进展情况,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情况确认函; 3、查询中山中院就上述未决案件发出的各项公告; 4、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企查查等公开网站,印证发行人作 出的情况确认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中相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5-1-24 三、补充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章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三、 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依据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5-1-25 问题 4 根据申报材料, 2021年 4月 16日,广东新能源修型车间发生一起一名工人 被碰倒的脚手架砸中颈部,造成 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是否违 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 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 2010〕23号)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2021年 4月 16日,广东新能源修型车间发生一起一名劳务外包工人被碰倒 的脚手架砸中颈部,造成 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 第 30条规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次以 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 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 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 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三条规 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其中,特 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 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6 根据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 24日出具的《证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该起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属于一般事故,我局尚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目前尚未 确定明阳新能源在该起事故中的责任。自 2018年 1月 1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明阳新能源没有发生其他一般或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 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 http://www.yjgx.gov.cn/zwgk /zwgkml/content/post_546260.html)于 2021年 7月 9日公开披露的《阳江高 新区广东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16”物体打击致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该报告,广东新能源对该起事故不负有责任,不属于建议处罚对象,亦未 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不属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 的企业,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关规 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司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 6月修订)》,对于主板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 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如上文所述,该起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恶劣等,因此该起事故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1-27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相关主管人员,了解该起安全生产事故相关情况; 2、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应急管 理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事 故情况; 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调查报告等; 4、获取并查阅阳江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5、查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比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6、查阅 2021年 7月 9日广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 (http://www.yjgx.gov.cn/zwgk/zwgkml/content/post_546260.html)公开披露的《阳 江高新区广东明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16”物体打击致死一般事故调查报 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相关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次发 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1-28 问题 5 根据申报材料, 2020年 11月 12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郭 勒明阳作出锡市监处字〔 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使用未取得相 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分 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8年 4月 27日、同年 5月 16 日,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对新疆万邦分别作出乌县环改决〔 2018〕009号《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县环罚决〔 2018〕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标牌,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 措施;(2)申请人目前危险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危险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品安全事件;( 4)有关 申请人危险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再融资发行 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该等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锡林郭勒明阳该等处罚未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采取有 效应对措施且整改完毕 2020年 8月,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郭勒明阳实施检查时发现, 锡林郭勒明阳高压电极式热水锅炉已检验,并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是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锅炉作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无锅炉、压力 容器运行、维护保养记录、无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等,因此于 2020年 11月对锡林郭勒明阳施以责令改正,罚款 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明阳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上述违法行为 5-1-29 采取了如下整改应对措施: (1)从事锅炉作业的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补充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作 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应急演练等; (3)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内部管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再 次发生。 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年 5月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锡林郭 勒明阳已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相关手续,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 锡林郭勒明阳未再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罚款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且锡林郭 勒明阳已经缴纳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整改;因此,锡林郭勒明阳该等处 罚未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新疆万邦该等处罚未对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公司已采取有效应 对措施且整改完毕 2018年 4月,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对新疆万邦实施例行检查时发现,新 疆万邦更换风力发电机组齿轮箱部件所用润滑油后产生的废润滑油未按照危险 废物的放置要求与非危险废物区分贮存,未设置危险废物标示标牌;因此责令新 疆万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按照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同时于 2018年 5月,因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违法行为,对新疆 万邦处以罚款 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废润滑油主要产生于:一是风力发电机组齿轮箱等部件需要维修时需更换润 滑油;二是风机发动机需要定期更换润滑油,整体更换周期约为 5-10年;公司 废润滑油产生/更换频次不高。新疆万邦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缴纳了罚款 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如下应对整改: (1)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区分单独存放,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环保单位处理; (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主管环保机关备案; 5-1-30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健全并加强公司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 (5)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内部管理,杜绝上述事项的再 次发生。 乌鲁木齐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9年 5月已出具《证明》,证明新疆万邦及时 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该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受行政处罚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报告期内,新疆万邦未再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且未再 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罚款金额较小,占发行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低;且新疆万 邦已经缴纳罚款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整改;因此,新疆万邦该等处罚未对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目前危险品生产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业务环节。发 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节主要系风力发电业务相关子公司风力 发电机组齿轮箱等部件需要维修时更换润滑油以及风机发动机定期更换润滑油 (整体更换周期约为 5-10年)。 发行人相关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 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单独存放危险废物 并设置明确标识,后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环保单位处理。 发行人亦于 2020年 4月发布了修订版本《废弃物控制程序》(编号: MF-AP-007),适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该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了对危险废物的 放置、处理等事项。 报告期内,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受到其他有关危险品生 产作业的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目前危险品生产作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危险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发行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品安全事件 如前所述,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已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制定了有效管理办 5-1-31 法,目前,发行人危险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 危险品安全事件。 (四)有关发行人危险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 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于危险品安全的的负面媒体报道、诉讼及仲裁事 项,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且前述行政处罚不涉及重大违法行 为。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相关子公司负责人员,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因、整改情况,并 获取相关整改文件; 2、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形; 3、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4、通过信用中国、企查查、天眼查、百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 环境保护部门、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 告期内的危险品安全相关媒体报道、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锡林郭勒明阳及新疆万邦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公司已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且整改完毕; 2、发行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业务环节。 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节主要是维修保养后产生的废润滑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已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制定了有效管理办法,发行 5-1-32 人危险品生产作业质量控制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危险品安全事 件;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于危险品安全的负面媒体报道、诉讼及仲裁 事项,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且前述行政处罚不涉及重大违法 行为。 5-1-33 问题 6 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 2019年 1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9年 12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年 1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请申请人补充 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过度融 资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事实情况说明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有关规定的情况 1、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 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 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 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1)货币资金分析 公司最近一年一期货币资金余额及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货币资金 1,551,131.92 1,633,287.4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466,998.61 1,529,243.99 应付票据 780,170.82 519,729.46 应付账款 969,956.60 785,532.65 5-1-3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应付款 -283,128.81 223,981.88 2020年末和 2021年 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1,633,287.40万元和 1,551,131.92万元,其中扣除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分别为 1,529,243.99万元和 1,466,998,61万元。近年来随着经营规模迅速扩张, 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余额均较高,账面货币资金的用途较为受限。2020 年末和 2021年 9月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后余额分别 为 223,981.88万元和-283,128.81万元。 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最低现金保有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1-9月 2020年 营业总收入(a) 1,842,965.97 2,245,698.74 营业总成本(b) 1,666,332.41 2,086,182.35 折旧摊销(c) 57,552.82 58,707.47 每月付现成本(d=(b-c)/当期月数) 178,753.29 168,956.24 平均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e) 487,037.05 450,444.63 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 周转月数(f=当期月数/(a/e)) 2.38 2.41 最低现金保有量(g=d*f) 425,432.82 406,673.06 注:折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额 +使用权资产摊销额 +无形资产摊销额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 经测算,2020年、2021年 1-9月,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分别为 406,673.06 万元和 425,432.82万元,高于各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应付账款、应付票 据的余额 223,981.88万元和-283,128.81万元。为满足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降 低财务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存在合理性。 (2)资产负债结构分析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与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如下: 公司简称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金风科技 69.79% 67.96% 68.73% 67.46% 湘电股份 63.87% 74.01% 81.19% 75.21% 国电科环 -77.86% 78.28% 77.33% 运达股份 87.87% 88.49% 86.80% 85.41% 5-1-35 公司简称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平均值 73.84% 77.08% 78.75% 76.35% 中位数 69.79% 75.93% 79.73% 76.27% 明阳智能 69.66% 70.78% 79.56% 78.11%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 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8.11%、79.56%、70.78%、69.66%,与行业平均水平较为接近。随着公司经营 规模持续扩张,资本性支出不断投入,资产负债率存在上升压力。为提升公司市 场竞争力及行业地位,提升资金实力,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存在合理性。 (3)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 1-9月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金额金额增长率金额增长率金额 营业收入 1,842,965.97 2,245,698.74 114.02% 1,049,315.70 52.03% 690,214.72 营业利润 250,938.80 157,897.85 113.72% 73,882.35 94.21% 38,041.82 利润总额 250,160.11 147,709.96 97.60% 74,751.04 93.39% 38,653.85 净利润 209,733.52 130,431.55 97.22% 66,133.42 56.44% 42,275.03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 润 216,135.99 137,407.13 92.84% 71,256.32 67.28% 42,596.65 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212,467.91 139,998.42 120.82% 63,398.06 101.99% 31,386.94 经营活动现金 流入 1,791,538.60 3,761,602.87 126.11% 1,663,639.82 120.24% 755,366.60 经营活动现金 流出 1,537,759.46 3,398,527.46 212.33% 1,088,113.40 49.52% 727,734.26 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 额 253,779.14 363,075.41 -36.91% 575,526.42 1982.80% 27,632.34 2019年、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52.03%和 114.02%,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 67.28%和 92.8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 101.99%和 120.82%。公司经营规模逐 5-1-36 年大幅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亦逐年增加。 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减少 36.91%,2021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 253,779.14万元,主要是因为部分货款于前期预收取得,降低了当期现 金流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大幅下降对公司日常 营运资金形成了一定压力。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存在合理 性。 (4)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分析 公司 2020年营业收入较 2019年增长 144.02%,2021年 1-9月营业收入较 2020年 1-9增长 21.84%,假设未来三年营业收入每年增长 35%(该营业收入增 长率仅用于测算营运资金追加额,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作出承诺),参考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计算方法,根据公司 2018年至 2020年 营运指标,测算 2021年至 2023年营运资金需求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营业收入 690,214.72 1,049,315.70 2,245,698.74 3,031,693.30 4,092,785.95 5,525,261.04 应收账款与合同 资产周转天数 260.93 183.75 76.43 173.71 173.71 173.71 预付账款周转 天数 12.51 31.32 20.09 20.09 20.09 20.09 存货周转天数 110.06 94.40 111.06 111.06 111.06 111.06 应付账款周转 天数 277.55 196.85 124.61 124.61 124.61 124.61 预收账款与合同 负债周转天数 65.41 149.63 123.59 112.87 112.87 112.87 营运资金周转 次数 8.88 -9.73 -8.86 5.34 5.34 5.34 营业利润率 5.51% 7.04% 7.03% 7.03% 7.03% 7.03% 营运资金需求量 73,454.59 -100,268.90 -235,562.11 527,440.65 712,044.88 961,260.59 注: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360/(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存货 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周转天数)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 营运资金需求量=营业收入×(1-营业利润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由于 2019年至 2020年,风电行业处于“抢装潮”时期,公司的下游客户回 款较好,且为了锁定风机采购量向公司预付了较多款项,因此 2019年至 2020年 公司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金额较低,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金额较高,导致前者周 5-1-37 转天数偏小,后者周转天数偏大,偏离了通常营运指标水平。考虑到“抢装潮” 过后,公司营运指标将恢复通常水平,则在测算 2021年至 2023年营运指标时, 假设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周转天数和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周转天数为 2018年至 2020年的平均值。 经测算,公司 2021年、2022年、2023年营运资金需求量分别为 527,440.65 万元、712,044.88万元、961,260.59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存在合理性。 (5)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将募集资 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符合监管要求。 2、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 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价格 为 13.52元/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47,928,994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 份总数为 1,956,326,712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7.56%,未超过 30%,符合监管要求。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 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 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 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项目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序号承诺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投 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 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 额 剩余资金 5-1-38 期或工程或工程 进度比例 1 10MW级海上漂浮式 风机设计研发项目 10MW级海上漂浮 式风机设计研发 项目 61,595.00 61,595.00 -61,595.00 - 2 汕尾海洋工程基地 (陆丰)项目明阳 智能海上风电产业 园工程 汕尾海洋工程基 地(陆丰)项目明 阳智能海上风电 产业园工程 149,951.41 149,951.41 47,889.93 102,061.48 27% 3 山东菏泽市单县东 沟河一期(50MW) 风电项目 山东菏泽市单县 东沟河一期 (50MW)风电项目 7,065.53 7,065.53 5,715.71 1,349.82 2021年 1 月 10日 4 平乐白蔑风电场工 程项目 平乐白蔑风电场 工程项目 38,983.98 38,983.98 34,627.92 4,356.06 2021年 4 月 30日 5 明阳新县七龙山风 电项目 明阳新县七龙山 风电项目 32,868.31 32,868.31 32,727.26 141.05 2021年 4 月 30日 6 新县红柳 100MW风 电项目 新县红柳 100MW风 电项目 58,132.07 58,132.07 44,121.65 14,010.42 2021年 4 月 30日 7 北京洁源青铜峡市 峡口风电项目 北京洁源青铜峡 市峡口风电项目 58,330.96 58,330.96 48,779.69 9,551.27 2021年 4 月 30日 8 混合塔架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 混合塔架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 39,704.91 39,704.91 -39,704.91 - 9偿还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 130,572.56 130,572.56 130,572.56 -不适用 合计 577,204.73 577,204.73 344,434.72 232,770.01 - 截至 2021年 9月 30日,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