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1年09月16日 20:05:44 中财网
原标题:弘信电子:国信证券关于弘信电子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
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弘
信电子本次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弘信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55号《关于同意厦门弘信电
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
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5.7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
“弘信转债”,债券代码“123068”),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570.00万张,
债券期限为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弘信转债于2020年11月4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股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6年10月14日止,
初始转股价格为18.45元/股,最新有效转股价格为15.34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弘信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对弘信转债有条件赎回
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弘信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1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6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
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弘信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弘
信转债”有条件赎回权,对赎回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弘信转债”进
行全部赎回。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弘信电子本次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8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国信证券对弘信电子本次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行使“弘信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 运 郭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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