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固集创: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20:20:55 中财网
原标题:顶固集创: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顶固集创 证券代码:300749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16.94万股的1.61%。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20,516.94万股的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2.42%。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5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20,516.94万股的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7.5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
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7.22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
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6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限制
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


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
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3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4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6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8
第十一章 附则............................................................................................................ 4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顶固集创、公司、
上市公司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
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
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拟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8.4.2条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5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
条件为前提。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516.94万股的1.61%。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20,516.94万股的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2.42%。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5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20,516.94万股的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7.5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
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7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20,516.94万股的0.8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52.42%。具体名
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

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比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1

赵衡

财务总监

6

3.47%

0.03%

2

徐冬梅

董事、董事会秘书

10

5.78%

0.05%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3人)

157

90.75%

0.77%

合计(65人)

173

100.00%

0.8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
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
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
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4.5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4.5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2元的50%,为每股4.51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91元的50%,为每股4.46
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
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
的实际净利润增长率为A,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

解除限售比例(B)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A≥249.59%

100%

212.79%≤A<249.59%

90%

194.39%≤A<212.79%

80%

A<194.39%

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A≥380.68%

100%

330.08%≤A<380.68%

90%

304.78%≤A<330.08%

80%

A<304.78%

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A≥555.47%

100%

486.48%≤A<555.47%

90%

451.98%≤A<486.48%

80%

A<451.98%

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4)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
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率(X)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解除限售比
例(Y),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确定的业绩目标执行。


业绩完成率(X)

95%≤X

85%≤X<95%

80%≤X<85%

X<80%

解除限售比例(Y)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现
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结果(S)

90≤S

85≤S<90

80≤S<85

75≤S<80

S<75

解除限售比例(Z)

100%

90%

80%

60%

0



①若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小于75分,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②若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大于75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B)×(业
务单元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80%+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2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
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15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20,516.94万股的0.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7.58%。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比


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3人)

157

100%

0.77%

合计

157

100%

0.77%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股票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
废失效。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归属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
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2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2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9.02元的80%,为每股7.2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91元的80%,为每股7.13
元。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归属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在归属期的各个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
归属条件。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增长
率为A,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

归属比例(B)

第一个归属期

A≥249.59%

100%

212.79%≤A<249.59%

90%

194.39%≤A<212.79%

80%

A<194.39%

0

第二个归属期

A≥380.68%

100%

330.08%≤A<380.68%

90%

304.78%≤A<330.08%

80%

A<304.78%

0

第三个归属期

A≥555.47%

100%

486.48%≤A<555.47%

90%

451.98%≤A<486.48%

80%

A<451.98%

0




注:本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
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率(X)设置不同的业务单元层面的归属比例(Y),具体
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确定的业绩目标执行。


业绩完成率(X)

95%≤X

85%≤X<95%

80%≤X<85%

X<80%

归属比例(Y)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因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现
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结果(S)

90≤S

85≤S<90

80≤S<85

75≤S<80

S<75

归属比例(Z)

100%

90%

80%

60%

0



①若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小于75分,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②若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大于75分,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B)×(业务单元层面
归属比例(Y)×80%+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20%)。


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
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及其本人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
销/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
情形除外。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办理有
关登记的工作。


二、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或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登记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或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售期满后,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
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
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2021年8月3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4.60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
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
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9.11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9.11元/
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33%、26.82%、27.6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8%、0.82%、0.77%(采用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
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
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1年8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预
测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类型

授予权益数量
(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

2021年

(万元)

2022年

(万元)

2023年

(万元)

2024年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73

795.80

154.74

384.64

185.69

70.7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7

394.38

72.16

183.66

98.65

39.91

合计

330

1,190.18

226.90

568.30

284.34

110.65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
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
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与激励对象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确定劳动或聘用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
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
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个人层面考核按
新岗位考核,如出现跨业务单元调动,根据调动时间,分段计算。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竞业
条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如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或因个人
过错被公司解聘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等情形而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如发生
因退休不再返聘的情形,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业务单元层面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代
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业务单元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
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相关激励计划协议书所
发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争议或纠纷,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
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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