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审阅 了相关议案,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核查了公司自2018年至 今与关联人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我们认为,本次 补充审议的公司与关联人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即绵阳 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公司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工程 和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工程的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 联交易没有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同意本次补充审议的公司与关联人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 程序。 二、关于预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预计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了 解,我们认为: 公司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绵阳市安 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公司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工程和 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工程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 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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