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1年05月23日 16:50:53 中财网
原标题:海得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公司高级管理层
及信息披露部门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并通过这项工作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
其核心是处理好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1、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
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2、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3、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4、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有效的
沟通;

5、互动性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最大限度吸引广大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

6、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7、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手
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第七条 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
握作为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沟通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 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1、公司网站、博客、微博的信息需经过董事会办公室核审无误后方可对外
发布;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注册的所
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许可,上述人员不得在其博客、微博
上发布有关公司的信息内容;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网站、博客、微博等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
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
明会等;

3、公司业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4、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公告、股东大会、分析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网站、广告、媒体采访
和报道、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
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分析、咨询从事证券分
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新闻媒体和新
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
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公司需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档(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需对与特定对象的交流沟通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此类情形需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证监局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
同样信息,同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需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其互动易网站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
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
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二十条 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专业背景、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进
行统计分析;特别对公司现有投资者的地理分布、类别、投资者集中度等情况予
以研究,以寻找市场投资潜力、设定目标投资者;同时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
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部门出
台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2、信息采集:组织公司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
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参加公司重大会议;
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根据公司情况,采取网上路演等方式
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经营业绩发布会;投资者关注事项的咨询与问答等。同时,广


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
策层;

4、定期报告:主持包括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保
管工作;

5、信息的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的定期报告由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
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整理,报公司高层领导审阅批准;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新闻发布会或接待媒体等,
由有关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
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
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应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
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对外口径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领导集体
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6、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

7、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中小投资者及
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接受广大投资者的询问和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状况和未
来的发展趋势,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8、形象策划:与相关部门配合,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0、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报道工
作;

11、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12、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及所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
后配合高层领导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和建议;

13.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及其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1、精通业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了解公
司的战略、产业、产品、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熟悉证券市场;熟谙
从事投资者管理的专业技术。


2、热情耐心: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热情对待、耐心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回答问题和待人接物时应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3、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尊重投资者,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
承受能力。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
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
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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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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