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号 ——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 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3、除取消 1名激励对象 激励资格及其 获授的 0.63万股限制性股票外,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首次 授予日为 2021年 3月 15日,并同意 以 6.07元 /股的 授予价格向 151名激励对象授予 2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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