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福星股份: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19:21:26 中财网
原标题:福星股份:关于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21-00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50%,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2、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担保
事项,公司与其他股东根据合资合作协议的约定,按照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其他股东或项目公司提供反担保。


3、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无股权
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
誉”)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宇盛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盛宏
利”)、福星惠誉全资子公司北京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
星惠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在
北京分别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北京宇盛宏利向民生
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万元,期限为3年,利率为当前房地产行业正常水平;
北京宇盛宏利以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福星惠誉、北京福星惠誉分别
以其持有北京宇盛宏利60%、20%的股权作质押,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北京宇盛宏
利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公司要求北京宇盛宏利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


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在授权期内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不超过300亿元担保(含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且在股东大会
批准的被担保人及额度内,单笔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事项由董事长审批。上述
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已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
签订合同为准。


北京宇盛宏利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
200,000万元,已使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本次使用额度80,000万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北京宇盛宏利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563号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注册资本:4400万元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该公司80%股权。


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9年12月31日/2019
年度(数据已经审计)

2020年9月30日/2020年
1-9月(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01,363,620.27

1,178,206,160.33

负债总额

730,071,944.25

617,702,868.80

资产负债率

56.10%

52.43%




净资产

571,291,676.02

560,503,291.53

或有事项

0

0

营业收入

0

0

利润总额

-8,045,578.04

-10,788,384.49

净利润

-8,095,795.09

-10,788,384.49





三、担保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北京宇盛宏利向民生银行借款100,000万元,期限为3年,利率为当前房地产
行业正常水平。担保条件为: 北京宇盛宏利以其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福星惠誉、北京福星惠誉分别以其持有北京宇盛宏利60%、20%的股权作质押,公
司按其持股比例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
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由自然人保证人签字、及非自然人保证人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或非自然人保证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并由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
促进项目快速开发。北京宇盛宏利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拥有土地待开发项目
计容建筑面积约6.6万平方米,该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核心区域,地理位置优越,
未来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已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关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
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
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611,345.64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6,966.22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611,345.64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4.21%)、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46,966.22万元(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6.85%)。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债务的偿付,公司及
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
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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