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20:21:01 中财网
原标题:联合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披
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等导致注册资本和总
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对我司的《公
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综上,修改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条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95.2128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95.2128 万元
22,475.2128万元。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95.2128万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95.2128 万股22,475.212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三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别
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
务;Ⅱ类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上
述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
别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
服务;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消毒设备及
消毒器具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医疗器械
生产,医疗器械技术的开发。(上述涉及许可经
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 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
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由9名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一百
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二十四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
二十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九十四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
意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
议案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
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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