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0年12月22日披 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0),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等导致注册资本和总 股本发生变化。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对我司的《公 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综上,修改条款的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条 款 原文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95.2128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95.2128 万元 22,475.2128万元。 第十一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95.2128万股,均为人民币 普通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22,295.2128 万股22,475.2128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三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别 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服 务;Ⅱ类 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上 述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光 电镜头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图形图像识 别和处理系统制造、模具制造及上述产品的售后 服务;Ⅱ类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 备;工业用房出租、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 出租;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消毒设备及 消毒器具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医疗器械 生产,医疗器械技术的开发。(上述涉及许可经 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 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 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 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由9名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一百 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二十四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三名。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 二十七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 九十四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 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同 意将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根据本 议案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内 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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