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公司监事会就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 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是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业务发展环境,对募投项目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后作出的审慎决策。本 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研发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审核意 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该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在杭州市钱塘新区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监事会发表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孙筑平 裘飞君 俞小春 2021年2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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