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1年01月28日 17:50:38 中财网
原标题:屹通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1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
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文件。具体情
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号)
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1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750,0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47,316,135.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864.5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健”)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天健验[2021]1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
别与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以下简称“建德农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
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建德农商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分别开
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
放金额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万元)

1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
岩支行

201000266668882

年产7万吨替代进口铁、铜
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14,595.00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分行

8110801013302141100

年产7万吨替代进口铁、铜
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10,000.00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建德支行

354579055486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
设项目

5,0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9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
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慈岩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266668882,截至2021年1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玖拾伍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上市发行费用支付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李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更好地履行乙方监管义务,甲、丙双方同意乙方授权其下属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负责办理本次资金监管的相
关事项,并指定为监管专户的开户行。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杭州屹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110801013302141100,截至2021年1月28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壹亿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上市发行费用支付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李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杭州屹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54579055486,截至2021年1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上市发行费用支付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李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慈岩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号)。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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