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 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 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公司向其支付年化费率1%的担保费用,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年1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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