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 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为2021年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 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方式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亦不会造成影响。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 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0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 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须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 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 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 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 认为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虎林杨东升刘双红 年月日 赵虎林杨东升刘双红 年月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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