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州新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 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德州新天能资产状况和未来发电项目盈利能力良好,公司为 其担保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以持有的德州新天能100%的股权为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 担保、德州新天能以其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意公司为德州新 天能的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李涛 陈凯 郭年华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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