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 易实施指引》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 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供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严格、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临港嘉定科技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定科技城”)引入战略投资者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 集团”)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临港《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交易对方工投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 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 前审核,认为嘉定科技城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投资上工申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临港投资”)与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公 司”)共同投资上工申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工租赁”)事宜,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临港《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规定,浦江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核,认为临港投资与浦 江公司共同投资上工租赁符合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三、关于投资设立上海临港新片区信息飞鱼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意见 关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 港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上海临港新片区信息飞鱼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 (以下简称“临港飞鱼”)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临港《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临港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事前审核,认为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临港飞鱼符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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