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与《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对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控股股东和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的提名以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提名蒋明先生、郑伟 先生、毛绍融先生、莫兆洋先生、韩一松先生、华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任其龙先生、郭斌先生、刘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过我们审查上述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 工作经历等,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蒋明先生、郑伟先生、毛绍融先生、莫兆洋先生、韩 一松先生、华为先生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选举;同意任其龙先生、郭斌先生、刘菁女士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程惠芳 郭 斌 刘 菁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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