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集团:独立董事意见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确保审计工 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不会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该薪酬考核方案。 三、关于为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太格时代自动化系统设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时代”)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其业务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对太 格时代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 可控,本次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李汉国、柳习科、汪志刚 2020年12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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