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郑新芝先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 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结合公司业务 发展和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授权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为上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是为了满足其经营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 上述公司所开发、经营项目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对于被担保对象为非全资 子公司的,被担保对象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为公司 提供反担保,同时被担保对象应当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平、对等。相关决 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封和平、蒋杰宏、郑新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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