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2020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海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实施焦炭项目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投资的 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责任等,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的风险。 2、公司制定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 保对象的审查、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管理、信息披露、责任人等,能够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3、子公司海南金满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吉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PT.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海南东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设立合资公司实施焦炭项目,有利于各方优势互补,推进项目的实施运营。 4、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 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设立合资公司投资实施焦炭项目,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 意见 规划的制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公 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维护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并提 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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