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I创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BOCI创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20】1550号文 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 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ETF联接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 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 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 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8、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 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上海金 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9.47%;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8.18%;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4%;凯瑞富海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9%;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4.09%;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69%;江苏洋 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上海郝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持股比例1.89%;江西铜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达濠市 政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95%; 另,A股公开发行普通股10.01%。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林景臻先生,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总监、公司金融总部客户关系总监(公司业务),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公司业务)、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任中银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8年5月31 日起兼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 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后。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处长,总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副执行总裁。 魏晗光女士,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干部,长 乐路支行金花路分理处、咸宁路分理处副主任,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人事教育 处组干科副科长、科长,西安市解放路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高级经理、团队主管。现任中国共产党中国银行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级会计师。1999年7月至2013年8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历任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2013年 9月至2019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任部门总经理。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任行长。2020年 2月至今,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任助理总经理。 王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曾在石油规划设计总 院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处副处长,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会 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在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工作, 曾任中国石油化学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资金处 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股份公司)资金部副总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吕厚军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先后任无锡建升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 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全面工作。现任金 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上海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 长、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副会长。 李丹女士,硕士,经济师。200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云南省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 任,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支部委员。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副总 经理、云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2003年7月至2009年7月,就职于江 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任科员。2009年7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2015年5月 至2018年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 师、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就职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9年4月至今,担任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刘玉珍女士,金融学博士。曾任台湾中正大学金融系教授、系主任,台湾 政治大学财务管理系教授、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系主 任,金融硕士项目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北大金融发展 研究中心主任。 吴联生先生,会计学博士。曾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博士后,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院长。 李军先生,博士研究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曾任山东 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历任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任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 理;任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 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在四川锅炉厂、清华大学、State Street Bank & Trust工作。曾任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曾在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任职,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 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和投资公司首席执行 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2017年12月起至今,任深圳前海东 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20年2月起至今,任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的CEO。 丁伟先生,本科。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曾任招商银行南昌支行、南昌分行行长;曾于招商银行总 行,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2017年5月起至今,任招银 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徐朝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在中油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筹备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等处工作。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收购兼并处 副处长、资本市场处处长、副总经济师。现任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监事、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CPA。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总部下属财务顾问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 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上海国际集团发展研究总部,历任部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金浦健服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张静女士,本科,注册会计师。曾在昆明真达发展有限公司、云南联合审 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10年1月至今在云南省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内审部业务经理、副部长,风险管控部资深业务经理 助理。现任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控部副部长。 金坚先生,硕士。曾在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工作。2003年 进入中银国际证券以来,曾任公司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联席总经理。 马骏先生,本科。曾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阿 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以来一直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工作,现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宁敏女士:博士、中国人民银行博士后。1999年7月至2009年9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 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8 月,就职于中银基金,历任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2013年8月至2014 年12月,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挂职,任副巡视员。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 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 2000年10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 10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 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 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 经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 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 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 理、副行长。2016年4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执行总裁。 翟增军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92年8月至2001年3月,就职于中 石油华东设计院,任副处长。2001年4月至2007年10月,就职于中石油资本 运营部,任副处长。2007年11月起至今,历任公司稽核部主管、稽核总监、 监事长,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6月至1988年9月,就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任副主任科员。1988年9月至1996年3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1996年3月至 1998年9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任经理。1998年9月至2001年3 月,就职于中银国际控股,任执行董事。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 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任执行董事。2002年2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资金 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公司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现任公司风险 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就职于锦 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12 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 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沈奕先生:硕士,会计师。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珠海市计 委。1997年12月至2004年9月,就职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银 行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9月至2009年12月,就职 于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副总裁。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投资银行总监。2012年12月至2018年6 月,就职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内核负责人、上海分 公司总经理。2018年6月起至今,担任公司投资银行板块管理委员会主席。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16年8月,就 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 (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9 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 息官。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年10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 部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 务合规负责人。 4、基金经理 阳桦,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任职于富邦证券(上海代 表处),担任行业研究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任职于中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 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艺敏,硕士研究生。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职于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历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产品经理、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5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 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 沈锋先生(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高管) 副主任:赵青伟先生(总裁助理) 委员: 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 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 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 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 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 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 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 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 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 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 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 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 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 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 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 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 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 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 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 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 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 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 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 7089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9年9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 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吕鸿见、陈淑萍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认购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20年7月23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0】1550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或发售代理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增设新 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可就增 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 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 将另行公告。 九、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投资人应注意: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 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已购买过由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 者,其拥有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 金。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 M <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 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者应以深圳证券账户认购,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 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 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份,则需缴纳认 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5、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6、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通过基 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 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0 份,认购费率为1,000元,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 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1,001,0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则该 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1,00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可得 到1,000,010份基金份额。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创业板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 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 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 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 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 购本基金。 5、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 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 票认购最后一日,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 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 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 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 股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 票账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 付的认购费,并从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 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 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 .n1=i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 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 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 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 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 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 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 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 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 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或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 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 定处理。 十五、 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 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 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针对投资人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 票的解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 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所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 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 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 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交易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 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且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 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 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 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 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 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 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 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 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5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 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 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