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110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0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园区供热公司停止供热,你公司 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药合成车间进行停产。之后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5 月11日、2019年6月29日披露了停产进展相关公告。2019年7月16日,因触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情形,你公司股票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的公告存在信息 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首先,你公司在公告中先称“园区集中供热未恢复,具体时间尚不能确定”, 又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公告内容前后矛盾,信息披 露不准确。 其次,根据盐城市政府相关要求,停产整改企业复产需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而截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并未获得盐城市政府同意复产的相关答复。在 此情况下,你公司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查合格报告、与大丰港石化新 材料产业园办公室的沟通情况以及供热公司回复,于2019年6月29日发布公告 称预计不会出现《上市规则》第13.4.1条第(二)款的情形,即公司股票不会被 ST,相关判断依据不够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准确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义务, 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 问题的再次发生。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1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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