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铁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 直接任命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董事在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其在 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若出 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 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或其近亲 属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及时向战 略委员会披露,并回避表决。 “近亲属”指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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