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陆股份:公司章程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16:41:45 中财网
原标题:联陆股份: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0-015838502证券简称:联陆股份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15838502证券简称:联陆股份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 票,
反对0 票,弃权0 票。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401,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公告编号:2020-015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0-015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在上海联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经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利路900弄46号
702室。


第五条邮政编码:20150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1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公告编号:2020-015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0-015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
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
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化工、生物、新材料科技专业
领域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商务咨询,仓储服务(除
危险品),家用电器维修服务,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
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环保设备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是公司
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公告编号:2020-015
行股票时,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公告编号:2020-015
行股票时,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根据最终认购股数,修订公司股份总数,全部为普通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股)股分比例(%)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
1潘朝阳10,100,00066.38净资产2015-9-302潘斌713,2304.69净资产2015-9-30

3邬成华613,2304.03净资产2015-9-304陈婉君500,0003.28净资产2015-9-305蒋为群375,0102.46净资产2015-9-306潘桂馨350,0002.3净资产2015-9-30

7侍红325,0102.14净资产2015-9-308杨帆288,2201.89净资产2015-9-309葛敏军200,0001.31净资产2015-9-3010毛祖宽150,0000.99净资产2015-9-3011季杏珍130,0000.85净资产2015-9-3012王美华125,0000.82净资产2015-9-3013陆梅120,0000.79净资产2015-9-3014朱文祥117,0000.77净资产2015-9-3015朱英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


公告编号:2020-015
周锋英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7潘康强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8潘春花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9李钢琴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0金斌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1戴健义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2李三运92,5000.61净资产2015-9-3023金群70,0000.46净资产2015-9-30

公告编号:2020-015
周锋英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7潘康强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8潘春花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19李钢琴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0金斌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1戴健义100,0000.66净资产2015-9-3022李三运92,5000.61净资产2015-9-3023金群70,0000.46净资产2015-9-30

24王高辉60,0000.39净资产2015-9-3025杜兰娟50,0000.33净资产2015-9-3026曹新兵45,0000.3净资产2015-9-30

27曹飞40,0000.26净资产2015-9-3028邬仁杰20,0000.13净资产2015-9-3029胡同康20,0000.13净资产2015-9-3030李忠君10,0000.06净资产2015-9-30
合计15,214,200100.00

第十六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公告编号:2020-015(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0-015(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收购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0-015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告编号:2020-015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回收其所得收益。



公告编号:2020-015
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0-015
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公告编号:2020-015(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告编号:2020-015(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公告编号:2020-015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0-015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防范其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
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情节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将
其所持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予
以偿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监督能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
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公告编号:2020-015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0-015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0-015
个人代为行使。


公告编号:2020-015
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以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
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公告编号:2020-015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公告编号:2020-015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公告编号:2020-015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编号:2020-015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20-015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公告编号:2020-015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
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第五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
份证复印件。



公告编号:2020-015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告编号:2020-015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六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
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六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
责,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公告编号:2020-015(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0-015(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方式有效表
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通讯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0-015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公司年度报告;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在计算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及担保事
项时,应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计算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七十八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
出判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
和说明;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


公告编号:2020-015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公告编号:2020-015
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另行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董事会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四)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
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公告编号:2020-015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公告编号:2020-015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八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
改,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公告编号:2020-015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公告编号:2020-015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送达各股东,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公告编号:2020-015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告编号:2020-015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公告编号:2020-015(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告编号:2020-015(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
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个转让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


公告编号:2020-015
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公告编号:2020-015
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
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九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
益的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
益的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职
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提


公告编号:2020-015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上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告编号:2020-015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3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的交易。上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对于
每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
额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
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公告编号:2020-015(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告编号:2020-015(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由


公告编号:2020-015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可对外提供担保。


公告编号:2020-015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可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以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0-015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同时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辞职公告披露后生效,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 个转让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会将在2个转让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
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辞职


公告编号:2020-015
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告编号:2020-015
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监事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公告编号:2020-015
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公告编号:2020-015
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1/2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监事对各议
事事项均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投票或举
手方式表决。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名。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公告编号:2020-015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告编号:2020-015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2个月
内编制公司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
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定制作。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分配现金红利或配送
股票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分配的原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分
配。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公告编号:2020-015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告编号:2020-015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在
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者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
理模式及变换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公告编号:2020-015(三)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五)现场参观;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告编号:2020-015(三)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五)现场参观;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章通知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通知的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公告编号:2020-015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
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公告编号:2020-015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
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
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
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
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
述指定网站。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
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公告编号:2020-015

公告编号:2020-015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公告编号:2020-015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公告编号:2020-015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公告编号:2020-015(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告编号:2020-015(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


上海联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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