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21:15:4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宙邦: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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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13:30在深圳市坪山区
深圳新宙邦科技大厦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
14日上午9:15至2020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65,669,73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9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64,842,63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27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01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
2,041,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14,8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201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议
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66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41,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12.1 选举戴奉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68,7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2,040,911股。


12.2 选举孟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68,7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2,040,911股。


12.3 选举张晓凌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68,7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2,040,911股。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 选举覃九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24,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1,996,211股。


13.2 选举周达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24,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1,996,211股。


13.3 选举郑仲天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12,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1,984,211股。


13.4 选举钟美红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12,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1,984,211股。


13.5 选举周艾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24,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1,996,211股。


13.6 选举谢伟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24,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为1,996,211股。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4.1 选举张桂文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12,0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1,984,211股。



14.2 选举江卫健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165,668,736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
意股份数为2,040,911股。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通过。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段博文



经办律师:

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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