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独立董事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2020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批授予部分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0年4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 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2020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批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4 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90名激励对象授予17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尹晓冰、戴扬、张永良 2020年4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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