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0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东莞市众洛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众源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 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经有关部门核准,此次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完成了相关注册登记手 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G8C215 名称:东莞市众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池田东路16号1栋 法定代表人:封凯荣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高导热材料、高导电材料、散热模组、焊接 配件、焊接设备、焊接材料、五金配件、塑胶配件、模具、自动化设备及新能源 汽车配件;销售:铜材、铁料、铝材、不锈钢、铝及其它金属材料、电子产品、 电子配件、通讯设备及周边配件、光电材料、绝缘材料、电子屏蔽材料、胶粘制 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合作协议书内容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公告《众源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3),当时因相关协议尚未签订,所以未披露协议内容。现补充披露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安徽众源新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众源投资”或“甲方”) 东莞市海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海洛”或“乙方”)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名称暂定为 “东莞市众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 简称“新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二)双方一致同意,在新公司中,各方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及出资时间约定如下: 1、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400万元整,占新公司总注册资本的70%,首期 出资350万元在2020年4月20日前缴足。后期出资1050万元在2020年9月 30日前缴足。 2、乙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整,占新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首期 出资150万元在2020年4月20日前缴足。后期出资450万元在2020年9月30 日前缴足。 3、双方全部出资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新公司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 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及时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出资到位; 2、甲方委派人员担任新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政策以及公司财务制度管理新公司财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及时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出资到位; 2、乙方保证其自身及关联方(定义适用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不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技术、客户资料; 3、乙方负责新公司技术工艺、业务开发、样品制作,确保新公司在2020 年起实现产品销售。 (五)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 2、新公司成立后,任一方不得从新公司抽回其出资。 3、双方作为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应有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司财务管理 或随时查看财务账目,并按各方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 4、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 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出资人的出资比 例分担。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 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则构成违约;违约 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七)争议解决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发生冲突时,以修改或补充文 件为准。 3、经各方协商一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本协议将终止: (1)协议各方均已按照本协议履行完毕其各自的义务。 (2)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 务。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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