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9:46:51 中财网
原标题:银星能源: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未提出2019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
因是:根据《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
尚有未弥补亏损814,228,324.17元。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2019年度,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
范的管理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错误,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
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
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对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
正常的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和监督。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额为36,440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2019年净资产的13.90%,无
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


度;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


五、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1.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事项依据充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
性原则。


2.公司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
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
息,本次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及
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六、关于补充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补充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
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
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坏上市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1.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规定和《宁夏
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执行,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九、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关于向中铝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0〕12295号《关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31日
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中铝财务公司严格按银监会《企业集团财
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5号)规定经营,经营
业绩良好,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公司根据对风险管理的
了解和评价,未发现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与会计报表编制有关
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向公
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十、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的事前认可
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
贷款40,000万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参照市场利
率,年利率不高于4.35%,按季结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
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


十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宁夏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以
下简称宁夏银行光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
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十二、关于公司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因此,同意银星能
源阿拉善风电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公司为宁夏银
仪风电向宁夏银行光华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十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就审议上述事项召开了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
策的议案》《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
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关于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据此开展
相关工作。


十四、关于控股子公司以相应资产抵顶公司欠款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
限公司以相应资产抵顶公司欠款暨收购资产事项,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2.双方就本事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聘请北京京港柏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进
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对其标的
资产的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性的原则和要求,具有独立性
和专业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用恰当,出具的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定价为按评估价收购,本次
交易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五、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1.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
议案》的相关文件,认可该事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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