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帮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编号:2020-011 公告编号:2020-011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 2 月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0-01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公告编号:2020-01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挂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 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 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告编号:2020-011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公告编号:2020-011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九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 公告编号:2020-011,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1,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并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 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 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告编号:2020-011,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公告编号:2020-011,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 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 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 露。 第二十七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公告编号:2020-011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告编号:2020-011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三十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措施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 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十一条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公告编号:2020-011,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告编号:2020-011,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 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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