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星客车: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不存在 关联董事,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关 联交易预案》时无需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 邹虎啸 朱德堂 谢竹云 二O二O年一月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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